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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
2019-09-05 10:22: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赣检诉建〔2019〕2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刘健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发现你院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纰漏。为有效避免、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特向你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健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于2018年12月6日起诉至你院。之后犯罪嫌疑人刘健失去联系,2018年12月12日因多次传唤不到案,将该案退回本院,同日本院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

  后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健,其辩称2018年12月4日上午接到赣榆区公安局巡特警工作人员电话,让其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次日上午其到达赣榆区公安局后,巡特警民警将其带送至你院执行局二楼,当日下午由法院工作人员带其体检后送往连云港市赣榆区拘留所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为2018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在此期间刘健告知巡特警民警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其在交通肇事案件取保候审期间,且该案很快就要开庭,但你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并未将刘健被司法拘留的相关情况告知你院承办案件的刑事审判部门。造成本案起诉后,公检法三家案件承办人均无法联系到犯罪嫌疑人刘健,且不知道其失联原因。进而导致该案于2018年12月12日从你院退回本院,经本院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

  二、对策建议

  加强信息沟通,不但要加强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也要加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及时沟通,以减少和避免彼此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司法劳动,甚至因此做出错误的司法决定。

  以上建议望你院认真研究,并将落实情况30日内书面函告我院。

  2019年1月9日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