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赣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72100099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网络送餐平台上赣榆地区多家食品经营单位在平台上公示的食品安全档案中仅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存疑,我院决定予以审查。
本院经调查核实,赣榆区青口镇李娜包子店(和善园东方市场店)注册成立于2018年5月30日;赣榆区青口镇巧渝面馆(泡面小食堂时代广场店)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26日;赣榆区青口镇昊荣火锅店(串串香火锅)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6日;赣榆区青口镇大富蛋糕房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7日。上述四家食品经营单位在美团网络送餐平台上均能正常显示、经营,但上述四家单位均仅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美团外卖在我区的销售平台上允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违反了上述规定。
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督职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美团外卖作为全国知名的网络送餐服务平台,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为有效保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你局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具体提出以下监督建议:
一、积极履职。按照职责权限及程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及时采取要求美团网络送餐平台对上述四家问题食品经营单位采取下架等措施。
二、加强对网络送餐平台的监管。美团网络送餐平台上存在问题的应当不仅我院发现的上述四家,建议进行全面检查(赣榆区内)。对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不具备的,及时进行查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采取要求下架等措施。
三、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美团等网络送餐平台上含有大量的食品企业或其他组织,进入或退出平台频繁,建议建立长效日常监管机制,确保进入平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符合有关规定。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