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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检察建议
2021-11-12 18:17: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赣检建〔2021〕13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院在办理张作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潘兆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过程中,发现你局在对从事伐木作业人员的管理方面存在安全监管漏洞,在案件中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主管部门专业技能培训缺位,从业人员违规上岗。

  (一)主管部门行业培训不到位。事故中的死者多数是临时雇佣的施工工人,也有临时帮工群众,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系统培训,缺少相应资质。

  (二)主管部门安全宣传不到位。群众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资质认知度不高,导致很多群众雇工不知道伐树需要相关资质。

  (三)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案件中的作业方安全意识薄弱,伐木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未遵守木材采伐安全管理规定,进入伐木作业区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缺位,“裸奔”采伐危险操作。

  (一)从业人员器材管理不规范。雇主为了节约成本,未能配备大型、专业的伐树工具,容易引发伤亡事故。有的工人使用油锯、拉锯,将自己和“帮手”置于危险状态而不自知。有的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安全带、安全帽不佩戴或佩戴不规范。

  (二)主管部门防护检查不到位。农村伐树不搭建防护设施情况司空见惯,作业人员基本处于“裸奔”状态。

  (三)从业人员操作流程野路子。作业中工人往往不知如何防范安全事故,都是怎么省事怎么干。

  三、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缺位,作业安全隐患突出。

  (一)资质管理不严密。在办理上述三起刑事案件过程中,造成死亡的原因基本都有作业工人缺少相关资质的因素。伐木作业人员闲散,在农村从事伐树收木行当的人员,常常雇佣年龄偏大的劳动力或者妇女作为帮手,这些人员体力较弱,反应较慢,遇到危险往往躲避不及。

  (二)预防监督不全面。通过案件办理发现,主管部门对于农村零星伐树缺乏事前、事中监管,落实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三)监督抓手不落地。主管部门监管抓手有限,缺乏反思,局限于“救火摆平”“以罚代防”。

  为预防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障伐木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院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摸清从业人员底数,依法引导规范上岗。

  调查伐木行业从业人数,理清雇主和雇员底数并登记造册。全面开展资质普查工作,严防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人员进入。对于伐树“游击队”加强引导,设置准入门槛,扶持专业伐树组织,提高从业人员体质要求,按时定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人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主管部门及时、高效、便民审批办理采伐手续。雇主添置必要的大型机械、伐具、安全带、头盔等安全设备,使伐木作业人员全副武装,以防安全事故发生。雇员严格遵守伐木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操作流程规范上岗,杜绝违法作业。

  二、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保障伐木作业安全。

  建立日常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制度,检查砍伐人员是否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或被树木砸伤。作业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隔离带,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树木与通信、电力等线路交叉、重叠时,应保持安全警示距离,配戴绝缘防护装置,预防触电伤人。与乡镇、村组加强合作,将监管力量下沉到镇村,探索“安全监管村村到”工作模式,层层压实,责任靠身,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伐木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多方联动合力。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作业的认识。以问题为导向,借助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伐树安全知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对伐木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办证培训,熟练掌握伐木流程及相关要求,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年检”。模拟、演练遇到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注意事项,增强预防事故、控制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以上建议,你局可以在十日内提出异议。若无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院。

 

  2021年10月14日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