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
赣检民(行 )监 [2020]32072100008号
喻莹因与郭凯、张作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11月15日 ,郭凯起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张作广、喻莹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8年12月18日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于当日作出(2018)苏0707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 、二被告张作广、喻莹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郭凯借款20000元 ,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郭凯借款20000元 ,余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若逾期支付,二被告自愿加付3000元违约金。二、原告郭凯自愿放弃利息2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同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元 ,由二被告张作广、喻莹承担。保全费770元,由原告郭凯承担。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案未能主动履行,郭凯申请执行。
2019年4月 ,喻莹账户被冻结,经查询方知存在上述案件。后喻莹以她人冒其名借款、调解,其本人未有收到传票、未有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监督。
本院查明:张作广与喻莹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喻莹于2013年前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回。2016年张作广与马王丽相识并同居生活,马王丽系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龙山镇西山村人。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张作广多次向郭凯借款,并提供了与喻莹的结婚证复印件,后期郭凯提出要求张作广配偶签字,张作广无奈用喻莹留下的身份证让马王丽自称是喻莹,在借条上签名喻莹。2018年,张作广共从郭凯处借款75000元。后因未能还款,郭凯于2018年11月15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作广、喻莹偿还借款。2018年12月18日 ,郭凯、张作广、马王丽(以喻莹身份)到庭,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调解内容同上。马王丽以喻莹身份在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送达证上签名。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4月,喻莹发现其帐户被冻结 ,向法院查询才知其被冒名借款、冒名调解一事,遂向赣榆区公安局报案。在公安机关询问中,马王丽对冒名一事认可,但称其与张作广同居时不知张作广有妻子。在孩子出生后才知,但张作广骗其已经离婚。在签借条时,张作广让其写喻莹名字,并说跟其无关。另查明,张作广承认其让马王丽冒名借款、冒名调解一事。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冒名调解获取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理由如下 :
一、本案喻莹并未参与借款、未有参加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调解内容非其本人意思表示。张作广借款时让其同居女友马王丽持喻莹身份证,冒称喻莹在借条上签名,而喻莹对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在郭凯提起诉讼后 ,张作广、马王丽到庭同意调解。马王丽持喻莹身份证参与调解,其在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送达证中签名均为喻莹。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到庭提供的身份信息制发了(2018)苏0707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虽为喻莹同意调解,但是由马王丽冒用其名同意调解。故本案非喻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二、马王丽冒用喻莹名义参与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书确定喻莹应当承担的履行义务,其冒用行为利用调解书形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监督。综上所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当事人冒名参与人民法院调解获取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