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赣检行公[2019]32072100038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我区有多人被判处实刑,在服刑期间仍正常领取养老保险金,国有财产流失,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王召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207074419)、朱孔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712240131)、刘世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4811112616)、刘广升(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002010016)、汪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401302016)、陈维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803240014)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后,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实刑。在刑罚执行期间,你局仍然对上述人员发放养老保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应当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你局对我区养老保险金有管理、发放等职责。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仍领取养老保险金,国有财产流失,目前未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你局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具体提出以下监督建议:
1、对上述相关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采取追回等措施。
2、对我区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排查,加强管理,修补漏洞,完善制度,确保此类事件不在发生。
请在收到后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