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张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为了实施盗窃,提前从山东跑到江苏连云港踩点,在选中一家乡镇金店后,通过精心伪装,变换交通工具,在黑夜的掩护下,盗走金店价值80多万元黄金首饰。近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目前,被盗首饰已发还给受害人。
张某平时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有多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前科。2021年上半年,张某多次从山东淄博驾车来到江苏连云港赣榆区进行踩点,以金店为作案目标,查找作案对象。
2021年10月初,为了实施盗窃,张某从山东淄博事先准备好渔夫帽、夹克衫、运动裤、折叠电动自行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10月14日,张某先乘坐网约车从淄博到临沂开发区,后佩戴渔夫帽、口罩、手套,携带液压钳、备用电瓶、双肩包等作案工具,骑行折叠电动车,行驶至已经踩好点的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李某经营的金店实施盗窃。
趁着黑夜,张某采取剪断电源、技术开锁方式,蒙面进入店内盗窃,窃取重量2287克、价值人民币80多万元的黄金饰品 653件。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返回至临沂开发区,沿途销毁作案工具,将电动车沉入河中,步行离开。次日,金店失窃消息传出,整个城头镇商业店铺顿时炸开了锅,围观的群众以及整个镇区商业店铺的员工,都被金店价值8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一夜之间惨遭洗劫所震撼。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发现张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 2021年10月30日在淄博市张店区将张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被盗的黄金饰品。2021年11月12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到案后的张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始终拒不认罪。虽然零口供,但经过检侦密切协作补侦,无论张某怎样伪装,还是遗留下了蛛丝马迹,难逃检察官的 " 火眼金睛 "。
经过抽丝剥茧,金店被盗和戴渔夫帽的视频录像、被盗的赃物、作案工具上的指纹、黄金首饰编号和金店电脑里的吻合数据等案件事实、证据,相互印证,铁板钉钉,该案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2022年2月14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至此," 蒙面黄金大盗 " 张某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损失得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