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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决算公开
2017-10-20 11:36:00  来源: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区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⑵、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⑶、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由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⑷、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⑸、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建议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⑹、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⑺、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受理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举报。 

⑻、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行贿档案查询工作。 

⑼、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社区矫正工作。 

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会员、检察员。 

⑾、负责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队伍。 

⑿、组织区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制定规划等工作。 

⒀、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区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⒁、组织开展检察宣传调研,规划和组织区检察院的计划财务和技术装备工作。 

⒂、负责其它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检察院行政单位,编制94人,在职人数87,离休2人,退休35人。内设机构: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犯罪预防科、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派驻城头检察室派驻海头检察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科、行政技术装备科。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区委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全力推进赣榆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绩,为促进“强富美高”新赣榆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履行检察职责中推进法治赣榆建设。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今年以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90343人,起诉7711075人。其中,依法从快从严办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945人,提前介入侦查重特大案件6件,附条件逮捕4人,依法办理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13人,涉黑涉恶、涉黄赌毒案件5378人,网络电信诈骗案件215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824人,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3465人,办理27人全市重点挂牌督办黑恶案件等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采取宽缓措施,决定不批捕100126人,不起诉2239人。健全检察环节释法说理、检调对接、刑事和解、风险评估等工作措施,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司法办案的始终,共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2029人,救助刑事被害人9件,发放救助金4.2万元。 

二是着力推动反腐倡廉,在查办与预防犯罪中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上级院的要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将着力点放在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等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先后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73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18人;渎职侵权案件38人,查办科级干部 5人,涉案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反渎职侵权部门仅在“新网工程”领域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0万元。查办有影响案件为: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时步卿、检验科副主任刘徐桂涉嫌受贿案。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继续发挥“预防邮路”的作用,推动预防工作创新创优发展。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8份,均被案发单位采纳。开展警示教育51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73次。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投资183万元了以“山海一色·清风赣榆”为主题廉政教育警示基地,增强对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着力促进司法公正,在开展诉讼监督中坚持司法为民。积极组织干警学习《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升司法办案水平。深入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纠正漏捕3人,追加起诉2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坚持“坚决、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讲究方法,注重监督实效,提出(请)抗诉27人。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受理一审对生效裁判监督线索5件,提出抗诉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虚假诉讼案件2件,涉案金额达1300万,督促起诉3件,督促履行职责11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281万元。强化监所安全防范检察,发现并纠正监管场所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0起,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对日常收押、释放、提讯、会见等执法活动监督共1900余人次,无超期羁押案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0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101人,监督审判机关移送财产刑案件立案811人。扎实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保障强制医疗信息渠道畅通。 

四是着力实施规范化建设,在推进规范司法中提升办案水平。持续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着重从司法行为是否规范的角度梳理排查,严格落实到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案件流程严格按照统一业务系统的要求,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着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办案流程、办案纪律和办案安全防范规定,严格遵守案件管理、规范扣押冻结款物行为等规定,健全案件评查、办案考评机制。采取技术协同办案、侦查装备应用演练等新手段,不断规范和加强自侦办案工作。牵头召开全区公检法联席会议,签署会议纪要,统一执法尺度。自侦部门与区医院进一步巩固“检医共建”成果,签订了办案医疗保障协议等。采取有效措施,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自觉性。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人权保障。着力构建以“微监管”为核心的精细化案件流程监管,建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轮案机制,创新制作检察业务样本卷,使规范文明办案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五是着力打造工作亮点,在创新发展中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已与20余家行政机关沟通联系上报信息平台管理员信息,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件,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平台录入案件7件,召开联席会议13次,受理咨询案件14件,开展专项活动2项,走访行政执法单位35次,查阅行政处罚案件600余件。派驻乡镇检察室坚持开展“检企共建”、“检政共建”、“检民共建”活动,服务民生的“333”工作法,得到省院、市委政法委和市院主要领导肯定。探索创新未成年保护工作,在民办高中“智贤中学”建成“金手指青少年法制教育指导中心”,“金手指”帮教模式得到市委政法委和市院肯定,被评为全市优秀工作法和政法系统特色项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对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参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实施办法》,确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长效机制。对“琴岛天籁”等全区7个投资过亿元的重大项目,继续实行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制,连续多年被地方党委、政府评为“优质服务单位”。注重加强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去年6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出台《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支持行政检察监督。 

六是着力推进检务公开,在加强检察宣传中提高检察职能知晓率。积极开展代表联络月、检察开放月、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制定举报知识问答宣传手册,让群众对举报知识一目了然,增强宣传效果;印制各业务部门检察职能宣传彩页,丰富宣传内容;采取检察长电视讲话、邀请区领导参与宣传、接受电视台采访、分管检察长接待、街道乡镇设点宣传、摆放宣传展板、利用商业广告屏滚动播放警示教育短片和邀请群众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化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影响力。继续向代表委员赠阅检察机关报刊杂志,积极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召开座谈会,加强沟通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2016年,先后向人大作专题报告2次,邀请视察调研3次,面对面联系代表200余人次。《赣榆区检察院加强代表联络促进规范司法》的工作通讯在《江苏法制报》头版头条刊用。利用“两微平台”,及时更新宣传网页内容,确保检察工作公开透明、及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检察工作,一年来,共在各级新闻媒体发表检察宣传160余篇,调研20余篇,各类工作信息动态30余篇。发挥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进“阳光检务”。对符合条件需要公开的案件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全年共公开案件文书535 篇、重要案件信息发布20篇、案件程序性信息1729条,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查询账号46个。  

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我院被评为全省“文明单位”、全市“优秀政法单位”、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5个集体受到上级检察院和上级相关部门表彰,有25名干警被市院记功嘉奖或区委相关部门表彰,有7项工作得到上级检察院和上级党委肯定,5个检察理论课题得到上级好评并获奖。其中,张念民同志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十大最美人民检察官”,李明同志被评为全市“十佳公诉人”,成利同志被评为“全市民行检察优秀办案人”,孙成强同志申报的《加快我市绿色发展问题的对策研究》作为全市政法机关唯一课题得到市委书记、市长圈定资助研究项目,并获专家组验收通过,得到市院主要领导好评。一大批侦查能手、业务专家、办案骨干等不断涌现,全院整体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大局观念和司法为民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检察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干警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内部科学化管理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7年,我们要继续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省、市、区党代会精神和第十七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部署,在上级检察院和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 “两聚一高”、“六聚六提升”新目标,认真落实“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检察工作新要求,按照“履职担当抓落实,争先进位寻跨越”的工作思路,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以争先创优为动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全市争第一、全省争先进、全国争上游”的总体目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第二部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 

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表 

  

第三部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 

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分别为 2117.27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01.21万元,各增长5.0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案业务成本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  2117.27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1997.95  万元,为当年从区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长 50.3 万元,增长2.58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案业务成本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为XX等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减少)  0  %。主要原因是无此经费 

3.事业收入    0  万元,为XX等事业单位开展XX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    万元,增长(减少) 0   %。主要原因是无此经费。 

4.经营收入   0   万元,为XX等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减少)  0  %。主要原因是无此经费。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为XX等事业单位附属独立XX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 万元,增长(减少)0 %。主要原因是无此经费。 

6.其他收入0 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单位取得的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减少)  0  %。主要原因是无此经费。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 万元,为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主要为等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本单位无此经费。 

8.年初结转和结余  119.32  万元,主要为检察院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公共安全支出 

(二)支出总计 2117.27  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27 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 22.47  万元,增长 496.02  %。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大成本有所增加。 

2.公共安全(类)支出 1881.1 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与上年相比增加  33.17  万元,增长  1.79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案业务量增大业务成本增加。 

3.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  21.6  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与上年相比增加4 万元,增长22.72 %。主要原因是工资上调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增加。 

4. 其他支出(款)支出 50 万元,主要用于正常办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  23.33 万元,增长87.47 %。主要原因是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公成本增加等因素。 

5.结余分配 0 万元,为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主要是等事业单位对非财政补助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等。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 万元,增长(减少)0 %。主要原因是无数据。 

6.年末结转和结余  137.57 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主要为 区人民检察院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安全支出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 1997.95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97.95 万元,占 100 %;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占 %;事业收入 0万元,占  %;经营收入 0 万元,占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占  %;其他收入 0 万元,占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 1979.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368.88  万元,占 69.14  %;项目支出  610.83  万元,占 30.85  %;经营支出 0 万元,占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占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分别为 2117.27 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01.21万元,各增长 5.0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案业务成本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 1979.7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82.97  万元,增长 4.37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案业务成本增加等因素。 

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119.54 万元,支出决算为 1979.7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76.8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终绩效考核奖;受物价影响办案业务量增大成本增加等因素。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党委办公厅(款)其他党委办公厅(项)。年初预算为 0 万元,支出决算为 27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增加党委办公厅收、支经费。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 1119.54 万元,支出决算为 1881.1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68.02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受物价影响办案成本增加等因素。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 

2.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 21.6 万元,支出决算为 21.6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四)其他支出(类) 

1.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年初预算为 0 万元,支出决算为 5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增加其他收、支经费。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68.88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1245.20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61.70万元、津贴补贴461.16万元、奖金267.0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8.9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0.59万元、离休费18.41万元、抚恤金3.64万元、生活补助9.97万元、住房公积金万元93.57、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8万元。 

(二)公用经费 123.67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83万元、水费1.42万元、电费24.25万元、邮电费17.56万元、物业管理费15.36万元、差旅费5.56万元、维修(护)费13.77万元、培训费0.32万元、公务接待费4.05万元、劳务费5万元、工会经费15.8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31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检察院部门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979.7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82.97 万元,增长4.37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受物价影响办案成本增加。检察院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19.54 万元,支出决算为 1979.7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76.83 %。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受物价影响办案成本增加。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1368.8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1245.20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61.70万元、津贴补贴461.16万元、奖金267.0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8.9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0.59万元、离休费18.41万元、抚恤金3.64万元、生活补助9.97万元、住房公积金万元93.57、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8万元。 

(二)公用经费 123.67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83万元、水费1.42万元、电费24.25万元、邮电费17.56万元、物业管理费15.36万元、差旅费5.56万元、维修(护)费13.77万元、培训费0.32万元、公务接待费4.05万元、劳务费5万元、工会经费15.8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31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部门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万元,占“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8.21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81.80  %;公务接待费支出4.05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18.19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    %,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万元,主要原因为无此项业务支出;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无数据可比。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 0 个,累计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无此项业务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8.21  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    %,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万元,主要原因为无购置车辆;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无数据可比。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 0 辆,主要为无购置车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8.21 万元,完成预算的  35.7 %,比上年决算(减少) 14.44  万元,主要原因为公车改革车辆减少;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规范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支出,并指定专人负责,杜绝了公车乱用,公车私用等现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办案执法和一般公务用车。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10  辆。 

3.公务接待费4.05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 0   %,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为无外事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无数据可比。外事接待支出主要为接待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外事接待 0 批次, 0 人次。主要为接待无外事接待支出。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4.05万元,完成预算的 62.3   %,比上年决算(减少) 0.08  万元,主要原因为因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支出,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制度,凡是未经领导审批的招待一律不予报销,杜绝了乱吃,乱喝等现象的发生。;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党组规定严格压缩公务接待开支。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上级单位及外边省市县等办案相关人员,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51  批次, 521  人次。主要为接待上级单位及外边省市县等办案相关人员。 

检察院部门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 0   %,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为无会议支出;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无数据。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个,参加会议 0 人次。主要为无会议。 

检察院部门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  28.71 万元,完成预算的 87 %,比上年决算(减少) 20.5  万元,主要原因为我院党组规定严格压缩不必要外出培训开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提倡厉行节约取消部分培训、改为单位自行组织学习。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  101 个,组织培训  595 人次。主要为培训检察官专业技能、提高办案业务能力。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部门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0 万元,本年收入决算 0 万元,本年支出决算 0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此表为空表,本年度无相关业务发生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123.67  万元2015年(减少) 181.51  万元,(降低) 59.47   %。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制度压缩办公费用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230.06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230.06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10 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无其他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区检察院用于按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编辑:庞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