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中共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市院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中共赣榆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的派出机构,在区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缺席时,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副书记或是党组成员的副检察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八条 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高检院省市院党组的决定、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审定以区检察院党组名义向区委提交的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有关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文件和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审议等事项;
(四)研究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重大案件的查办处理;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审批干部任免、调配等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等;
(六)研究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等事项;
(七)研究本院院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八)审定本院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选;
(九)研究党组自身建设、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办公室承办党组会议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会议议题汇总、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发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编印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确定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 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相关部门或办公室准备,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的制式、格式和数量印制,会前2天送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会前通知。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分别报送会议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沟通酝酿。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组书记会前应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党组书记应与党组副书记或副检察长及分管干部人事和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必要时,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在会前向党组书记阐述自己的意见,或者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党组会议对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充分讨论,分管院领导一般应参加。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院领导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逐一发言,充分阐述意见。会议发言要针对问题、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最后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表决的形式;其他事项,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或原则通过。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六条 形成决议。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党组会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对于暂缓进行表决的议题,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进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另行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通报未参会人员。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或指派其他党组成员将会议议题及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时通报未参会的党组成员。
第十八条 严守保密纪律。党组会议讨论不宜公开的内容,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党组会议决定讨论的事项记录人员应当客观如实记录,既要详细记录同意意见,也要详细记录反对和其他意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记录反对和其他意见的,记录人要主动与发表意见的党组成员联系并签字确认。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或副检察长审批签发。党组会议纪要应报送市院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发本院领导。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专题报告。党组会议记录,除党组成员外,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四章 议事决策实施
第二十条 决策传达和执行。党组作出的决策需要传达的,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有关部门、市院党组反映,但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具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党组书记汇报进展情况,重大决策事项进展情况应向党组汇报。如有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向党组报告,由党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复议程序。党组决策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党组成员认为需要复议的,报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请党组会议复议。提请复议的决策,在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应当继续执行;党组书记认为继续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应当暂停执行的,可以在商党组副书记或副检察长、分管该事项的党组成员后,决定暂停执行。决定复议的党组决策一般在一个月内提请党组会议复议。复议后决定改变原决策的,应形成新的决策并撤销原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督查督办。健全完善党组工作督查督办机制,将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列出工作清单,提出工作要求,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人事问题由政治处负责督办。
第二十三条 工作责任。对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党组会议决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治处牵头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