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真实客观反映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是全面记载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完成其他业务工作等履职情况的业绩档案。
第三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记载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是对检察官办案绩效和职业素能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依据。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官司法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官司法档案的建档、汇总、存档等工作,检察官司法档案实行每人一档。
第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收集、归档、管理、保存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六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岗位经历、检察官任职情况等;
(二)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效以及完成业务调研、案件管理、犯罪预防等业务工作情况。办案效率通过办理每件案件所用时长反映;办案质量包括办案效果、办案安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司法瑕疵等情况;业务调研包括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上发表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研究成果或区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专题调研等;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包括上级院组织的案件评查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评查情况,要求所有记入办案人员司法档案的司法不规范问题须违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中明确要求的;
(四)业务素能情况,包括检察官司法实务能力,在上级院及本院组织的检察业务岗位练兵和竞赛活动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奖项或因检察工作表现突出的立功、嘉奖等情况;
(五)考评情况,主要为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业绩考评情况;
(六)遵守办案纪律情况;
(七)惩戒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的情况。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承担的职能严格规范、认真负责地提供检察官履职等情况。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由政治处负责提供,政治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15日内,将经确认的相关信息送司法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变更;
(二)司法办案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由检察官按月填写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每年进行年度总结,该登记表均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能反映的,应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官具体承办案件情况分别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每月时间节点以检察统计业务为准;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由各业务部门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的评查结果由检察官本人签字确认,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四)检察官司法实务能力由其所在本院、上级院业务部门以及本院检察委员会定期组织考察,将考察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检察官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获奖及参加业务培训考核情况,由政治处及所在业务部门及时送至司法档案管理部门,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五)考评情况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供,考评委员会在对检察官考评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司法档案管理部门,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六)遵守司法办案纪律和惩戒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检察官有关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送司法档案管理部门,载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受到惩戒的,在惩戒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司法档案管理部门,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七)其他内容由资料形成部门或检察官本人提供。
第八条 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全面、如实、规范地向司法档案管理部门提供资料。
第九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实行定期记入和实时记入相结合的入档方式。
第十条 检察官本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供记入司法档案的相关情况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本人申请,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检察官可查阅本人司法档案。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和使用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十二条 检察官对本人司法档案、相关职能部门对检察官司法档案记载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司法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司法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查,核查情况及时计入司法档案,并向申请人或者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检察官因工作调动、被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司法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档案封存。
第十四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材料提供、记载、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损毁、丢失检察官司法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公布、销毁检察官司法档案的;
(四)其他影响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官考核、任职、晋职晋级、表彰奖励、司法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特别授权办案的检察官助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刑检部门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
审查起诉本月受理件数 |
|
审查起诉本月审结件数 |
|
审查起诉上期积案件数 |
|
审查起诉结案率 |
|
||||||
审查逮捕本月受理件数 |
|
审查逮捕本月审结件数 |
|
审查逮捕上期积案件数 |
|
审查逮捕结案率 |
|
||||||
监督立案件数 |
|
监督撤案件数 |
|
追捕、追诉人数 |
|
||||||||
纠正违法件数 |
|
提(出)请抗诉件数 |
|
市院支持抗诉 件数 |
|
||||||||
追加犯罪事实并判决件数 |
|
改变定性并 判决件数 |
|
法律文书公开、未公开、超期公开 件数 |
|
||||||||
检察建议件数 |
|
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件数 |
|
职务犯罪线索 移送件数 |
|
||||||||
建议再审件数 |
|
优秀审查报告采用数 |
|
退查案件件数 |
|
||||||||
法院判决改变定性件数 |
|
法院判决改变法定量刑情节件数 |
|
无罪判决、撤回 案件件数 |
|
||||||||
其他业务情况 |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业务培训、竞赛、观摩、考核庭情况 |
|
||||||||||
检察官 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侦防部门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
贪污贿赂案件立案件数 |
|
贪污贿赂案件审查起诉件数 |
|
贪污贿赂案件有罪判决件数 |
|
贪污贿赂案件侦结率 |
|
|||||
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件数 |
|
渎职侵权案件审查起诉件数 |
|
渎职侵权案件有罪判决件数 |
|
渎职侵权案件侦结率 |
|
|||||
查办科级干部人数 |
|
查办重特大案件数 |
|
追赃数额 |
|
|||||||
初查不立案件数 |
|
撤案件数 |
|
法律文书公开、未公开、超期公开 件数 |
|
|||||||
开展预防告诫谈话次数 |
|
开展法制讲座次数 |
|
组织庭审观摩、到看守所开展法制教育次数 |
|
|||||||
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数 |
|
检察建议件数 |
|
风险评估 件数 |
|
|||||||
组织有关单位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次数 |
|
其他业务情况 |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业务培训竞赛情况 |
|
|||||||||
检察官 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案管部门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审查决定受理案件数 |
|
审查决定不受理案件数 |
|
组织办案质量考评 次数 |
|
针对质量评查中的问题,突出整改清单, 督促整改次数 |
|
开展案件流程监管 件数 |
|
发出书面流程监控 通知书件数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业务培训、竞赛情况 |
|
其他业务情况 |
|
||
检察官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民行部门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提请抗诉件数 |
|
建议提请抗诉件数 |
|
执行监督案件数 |
|
督促履职(支持起诉)案件数 |
|
法制宣传活动次数 |
|
风险评估案件数 |
|
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数 |
|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数 |
|
再审检察建议件数 |
|
公益诉讼件数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业务培训、竞赛情况 |
|
其他业务情况 |
|
||
检察官 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控申部门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受理来信来访案件数 |
|
属本院管辖的实名 举报答复件数 |
|
初核举报线索数 |
|
对不立案案件审查 情况数 |
|
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数 |
|
办理检调对接案件数 |
|
开展举报宣传次数 |
|
审查办理本院办理案件中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案件数 |
|
刑事案件办理件数 |
|
赔偿案件办理件数 |
|
交办案件数 |
|
开展举报人奖励次数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业务培训、竞赛情况 |
|
其他业务情况 |
|
||
检察官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派驻乡镇检察室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
贪污贿赂案件立案件数 |
|
贪污贿赂案件审查起诉件数 |
|
贪污贿赂案件有罪判决件数 |
|
贪污贿赂案件侦结率 |
|
||||
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件数 |
|
渎职侵权案件审查起诉件数 |
|
渎职侵权案件有罪判决件数 |
|
渎职侵权案件侦结率 |
|
||||
查办科级干部人数 |
|
查办重特大案件数 |
|
追赃数额 |
|
||||||
风险评估件数 |
|
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数 |
|
法律文书公开、未公开、超期公开 件数 |
|
||||||
检察建议件数 |
|
初查不立案件数 |
|
开展法制 宣传次数 |
|
||||||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次数 |
|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次数 |
|
司法、行政监督次数 |
|
||||||
社区矫正监督次数 |
|
协助刑检等部门开展工作 次数 |
|
业务培训 竞赛情况 |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其他业务情况 |
|
||||||||
检察官 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单位: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所在部门:刑执部门
姓 名 |
|
数据起止时间 |
|
侦查立案件数 |
|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 |
|
发现非因驻所检察室原因出现超期羁押及时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件数 |
|
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次数 |
|
对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交付执行、刑罚执行、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执行和管理工作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件数 |
|
对监外执行应收监而未收监的监外罪犯提出检察建议件数 |
|
对监外执行应收监而未收监的监外罪犯 收监人数 |
|
其他业务情况 |
|
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
|
业务培训 竞赛情况 |
|
检察官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复核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