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外出学习考察效果,实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同时也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规范、完善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坚决杜绝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外出学习考察制度规定如下:
一、外出学习考察应遵循的原则
开展外出学习考察,要围绕明确的目的和任务,认真借鉴总结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本地检察工作。坚决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加强对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审批管理。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的规模和时间,每次外出学习考察人数要做到少而精,省内学习考察原则上控制在3天以内,省外学习考察原则上控制在5天以内。
二、外出学习考察应具备的事由
(一)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或通知直接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的外出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区委和相关单位以正式文件或通知直接要求机关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的外出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外地具体检察工作处于连云港市、江苏省或全国领先位置,经初步考察分析,有经验借鉴和学习价值的。
(四)经党组会研究决定,指派、推荐具体部门或人员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的。
三、外出学习考察的程序要求
(一)外出学习考察事前审批备案。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提前三天履行审批手续。市内学习考察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市外(不含市内)学习考察,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检察长审批。审批材料报院政治处、纪检组备案。
(二)外出学习考察事中沟通协调。外出学习考察事宜,由院办公室统一与相关单位提前进行沟通联系,外出学习考察人员须携带好相关文件资料和必备的电子设备,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学习考察期间应保持严肃认真、确保学习效果,自觉维护好赣榆检察良好形象。
(三)外出学习考察事后经验汇报。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须全面总结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思路,形成高质量考察调研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提交检委会,非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提交党组会。相关考察调研报告一并报送至院政治处、办公室备案。
四、外出学习考察的规范要求
(一)严格加强外出学习考察经费管理。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食宿和交通费标准应当严格依照《赣榆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学习考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格禁止假借学习考察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假借外出学习考察,组织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经过审批的学习考察,不准擅自改变路线,不得安排与学习考察活动无关的景点旅游;不准擅自中途滞留或超出批准期限;不准增加与学习考察无关的人员或变相“搭车”;不准超出差旅费计算标准。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院纪检组对学习考察期间的纪律遵守、经费报销等事项进行严格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切实提升外出学习考察效果,实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同时也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规范、完善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坚决杜绝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外出学习考察制度规定如下:
一、外出学习考察应遵循的原则
开展外出学习考察,要围绕明确的目的和任务,认真借鉴总结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本地检察工作。坚决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加强对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审批管理。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的规模和时间,每次外出学习考察人数要做到少而精,省内学习考察原则上控制在3天以内,省外学习考察原则上控制在5天以内。
二、外出学习考察应具备的事由
(一)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或通知直接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的外出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区委和相关单位以正式文件或通知直接要求机关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的外出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外地具体检察工作处于连云港市、江苏省或全国领先位置,经初步考察分析,有经验借鉴和学习价值的。
(四)经党组会研究决定,指派、推荐具体部门或人员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的。
三、外出学习考察的程序要求
(一)外出学习考察事前审批备案。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提前三天履行审批手续。市内学习考察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市外(不含市内)学习考察,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检察长审批。审批材料报院政治处、纪检组备案。
(二)外出学习考察事中沟通协调。外出学习考察事宜,由院办公室统一与相关单位提前进行沟通联系,外出学习考察人员须携带好相关文件资料和必备的电子设备,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学习考察期间应保持严肃认真、确保学习效果,自觉维护好赣榆检察良好形象。
(三)外出学习考察事后经验汇报。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须全面总结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思路,形成高质量考察调研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提交检委会,非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提交党组会。相关考察调研报告一并报送至院政治处、办公室备案。
四、外出学习考察的规范要求
(一)严格加强外出学习考察经费管理。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食宿和交通费标准应当严格依照《赣榆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学习考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格禁止假借学习考察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假借外出学习考察,组织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经过审批的学习考察,不准擅自改变路线,不得安排与学习考察活动无关的景点旅游;不准擅自中途滞留或超出批准期限;不准增加与学习考察无关的人员或变相“搭车”;不准超出差旅费计算标准。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院纪检组对学习考察期间的纪律遵守、经费报销等事项进行严格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