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组织形式,是领导本院全体干警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受中共赣榆区委的领导,对区委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组议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四条 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一经作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五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传播。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党组会议事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是: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以及检察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本院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司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5.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7.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等事项;
8.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9.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组会议实行周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一上午九点召开,党组成员需汇报上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主持,事后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党组成员认为应当由党组研究决定的各项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应当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所做的决定必须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十条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议题和方案,交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在召开党组会一天前将讨论议题材料送各党组成员,并通知开会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党组议事或决策重大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前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党组会。党组会所做出的决定,会后应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并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凡经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本次会议不能做出的,可视情再议。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对其执行做出明确分工和具体安排,保证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形成的决议,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宜公开或经讨论尚未形成决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发到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对党组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的原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做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向党组书记或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或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