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党组扩大会、院务会是讨论全院性工作的会议,由院领导、全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办案组组长组成。
第二条 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会议由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四条 会议议事范围:
1.根据院党组例会和检察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学习讨论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实施意见;
2.各部门、各办案组汇报阶段性或专题性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队伍管理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具体事项;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工作。
第五条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首先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并由办公室报请检察长同意后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六条 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者应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七条 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会议形成的决定,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和督办。
第八条 会议必须有应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举行。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