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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多次盗窃不悔改,陷害他人一并罚
2018-08-14 09:04:00  来源:赣榆检察

  事隔多年,赣榆人徐某都无法释怀是——因同案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出自己参与盗窃,最终自己被法院判刑。出狱后不久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就想要把已经改邪归正的何某一起拉下水,而诬告陷害其一起参与了多次盗窃。2018年8月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盗窃、诬告陷害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 件 详 情

  赣榆人徐某在十余年前与安徽人何某因为共同盗窃被抓获,因何某在公安机关指认自己参与盗窃,而怀恨在心。2013年徐某出狱后就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实施盗窃,窃得电动车1辆、现金2800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报复何某之前指认自己,而诬告陷害已经十余年不联系的何某参与其所实施的多起盗窃,进而造成何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日的严重后果。

  本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徐某之前多次因为盗窃被判刑和劳动教养,出狱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实施盗窃;仅仅为了报复何某就捏造事实,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故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论是正常的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还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随意捏造、虚构事实,否则一旦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被无辜处分,就会受到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