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要旨】
该案件在办理中涉及在交通事故中,嫌疑人事后逃逸的处理,及是否转化罪名的问题,怎样定性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题】
案由:交通肇事
案件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柏某,男,41岁,住扬州市宝应县新安东巷。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22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柏某持A2证驾驶苏KL56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204国道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赣榆区石桥镇下木套村村口南侧事故地点处,与行人苏某相撞,后柏某下车将苏某抱至隔离带后驾车逃逸,造成苏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处理结果】
对犯罪嫌疑人柏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主要争议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柏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处理理由】
犯罪嫌疑人柏爱军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如下:第一,2000年11月10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通过对案发现场的走访及现场勘验的笔录、照片显示被害人处的隔离带树丛矮,隐蔽性不强,很容易被发现,犯罪嫌疑人柏某供述自己讲被害人苏某拖至路边是为了防止被害人躺在路中间被其他车辆碾压。被害人苏某在路边很容易被人发现。且本案报案人也是过路的出租车司机。第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柏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7年3月6日22时18分,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柏某下车将被害人苏某拖拽至隔离带旁后驾车逃跑。群众的报警时间为2017年3月6日22时50分,警察到达案发现场后将苏某送往医院抢救。赣榆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载:持续抢救30分钟后患者心跳未恢复,心电图为一等电位线,遂宣布抢救无效患者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公安民警已经将其及时送到了医院进行抢救。目前,该案已经起诉至赣榆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赣榆区检察院 马恩斯1525127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