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毒死狗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1日,黄某某、龙某某窜至山东临沭等地,使用弩和毒镖毒杀死狗的方式偷狗,在明知所盗窃的狗体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明知文某某系生产狗肉供人食用的情况下,将盗窃来的狗销售给文某某等人14时许,黄某某、龙某某正在将向文某某销售毒死狗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随机抽取现场查获的死狗三只进行鉴定,其中两只死狗中含有琥珀胆碱成分,另外现场查获的黄某某和龙某某随身携带的毒针中含有琥珀胆碱成分。
【处理结果】
2016年8月12日,经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文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2015年12月份以来,在赣榆区赣马镇马厂村以制作熟狗肉为生的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家中,文某某等人收购黄某某、龙某某使用毒镖和弩毒杀后的死狗,并打算制作狗肉对外销售供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