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
【主旨】
在创建“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征途上,赣榆区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在不同区域发展出格局特色的乡镇产业。其中,城头镇发展出草帘装卸行业,该行业从业成本低、技术要求简单、工作时间自由,成为许多村民养家糊口、发家致富的新途径。但是,现实操作中,因从业人员操作不当酿成了诸多人身伤亡惨剧。作为司法机关,赣榆区检察院肩负打击犯罪、保障全区经济发展的重任,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根本方法。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日16时许,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到其经营的位于赣榆区沙河镇新合村刘庄南面草帘厂装卸草帘,后周某某又联系张守俭、程入祥、周体甫一起装卸草帘,后再装卸过程中,程入祥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本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环节承办人商议、部门讨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原因在于李某某与周某某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承揽关系,因而不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问题解析】
周某某等人为李某某装草帘的行为,不是一种劳务,而是一种工作成果。周某某等人装草帘的工作与草帘厂老板李某某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控制、监督、指挥等隶属关系,而是周某某等人自带劳动工具独立完成工作,故二者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在雇佣和承揽关系中,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均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的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雇员在如何工作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权。而在承揽关系中,只要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本案周某某等人为李某某装草帘的双方的真实合意,双方没有实质或是形式意义上的工作纪律,只要周某某等人依约完成装车任务即可成功拿到约定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更不存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2.劳动条件的提供和劳动方式
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本案中,李某某草帘厂小型号草帘的装车都是由周某某等人自带铁叉进行装车的,虽然大型号草帘需用草帘厂的吊车装车,劳动地点也在草帘厂,但该劳动地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必须地,李某某等人只是利用农闲业余时间到草帘厂装车,他们也不可能为此专门购买吊车进行作业。因此,不能以此就简单的认定为雇佣关系。
3.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在雇佣关系中,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者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对此双方依约比较清晰,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等,本案劳动报酬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而是以草帘装车每车200元价格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月支付方式。
4.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由承揽人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结合本案来看, 李某某要的是完成草帘的装车任务,所以不会在意周某某是否将该项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综上,承办人认为李某某和周某某等人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