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电话诈骗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份以来,居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购买了唯品会客户信息,并安排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安某某组织谷某某、徐某某等25名话务员,根据话术打电话给唯品会客户,虚构系唯品会客服的工作人员,向客户推销唯品会打折卡(有98元、298元、368元、388元),并允诺购买打折卡后,在唯品会上购物可以享受折上折优惠,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并由刘某某负责发货,在发货的同时附赠杯子、陶瓷碗、筷等物品,共骗取唯品会会员12734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229542元。
【诉讼过程】
“4.22电信营销诈骗案”由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资产保护部调查组经理张某乙于2015年4月10日11时许报至赣榆区公安局,其报警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李某某以唯品会的名义通过电话向会员“兜售”不能正常使用唯品会打折卡,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接报后,赣榆区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于2015年4月2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居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5月30日、6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7月6日、7月24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将居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31人涉嫌诈骗罪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居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31人涉嫌诈骗罪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26日、1月27日、3月2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年7月2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居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25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居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安某某、刘某某上诉,2016年12月15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1.关于案件的定性。
居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自己的行为应当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而不应当是诈骗罪。综合分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均不同,结合到本起案件,居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居某某等人谎称自己是唯品会的工作人员,经查证居某某等人并不是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二是居某某等人利用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唯品会的客户信息,根据客户预留的地址、购买信息和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唯品会客户,使被害人相信居某某等人是唯品会客服的人员;三是居某某等人虚构了打折卡的产品性能,谎称里面预存了资金,在唯品会上购物可以享受折上折优惠,实际上打折卡内并没有资金,唯品会也从来没有出过打折卡,从市场交易的双方来看,的确双方存在一定的交易行为,但是居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没有真实交易的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等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后再回拨电话的时候,已经打不通或者处于忙音状态。这三个方面的行为共同印证了居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居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当将附赠的杯子、陶瓷碗筷等价值扣除在外。我们认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支付钱款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所谓打折卡”的价值,在被害人支付钱款后,居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虽然在收到打折卡的同时,也收到了附赠的杯子、陶瓷碗筷等物品,但是附赠的物品对于被害人来说没有什么任何的价值,被害人所支付的钱款是相对于打折卡的价值,并不包括购买其杯子、碗筷的价值。居某某等人之所以会在邮寄打折卡的同时附赠礼品,只是为了更好地掩盖其实施诈骗的本质,只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不应当在整个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唯品会打折卡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也是本地区多年来办理的第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目前,随着信息网络化的高速发展,年轻人网络购物越来越多,特别在网络上注册会员的时候,要求登记购买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居某某等人利用从他人处非法购买的唯品会客户信息,以推销打折卡为诱饵,打电话给唯品会客户推销虚假的打折卡,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的唯品会客户人数众多,分布范围较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的年轻人在网络购物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在接到类似于网络商家的电话时,要先到官网确认其真实性再作出决定,不要盲目地相信。同时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加大打击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