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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对小荒村南侧垃圾场周边生态环境
2019-06-28 16:5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诉前程序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2日,因垃圾处理公司设备检修,无法处理连云港市赣榆区全部生活垃圾,导致大量生活垃圾滞留当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卫所与赣榆区青口镇环卫所签订《垃圾暂存协议》,将全部生活垃圾暂存小荒村垃圾场。小荒村垃圾场占地约50亩,垃圾堆放高度约1.5米,垃圾存放量约7万吨,由于露天存放,未经过系统的无害化处理,造成了周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一直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达到目的的,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工作情况】

  2018年3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接12345民生热线转来群众诉求,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存在怠于履行小荒村南侧垃圾场周边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情形,决定予以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阶段。在案件立案审查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派出干警以现场查看、走访居民、摄像、拍照等形式对垃圾场实地情况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自2017年9月以来,因原垃圾焚烧公司设备检修,仅同意每天接收赣榆区部分生活垃圾,而本区内两个已建成的垃圾填埋场一直未能验收使用,导致大量生活垃圾无法处置、滞留当地。尤其是位于小荒村的临时垃圾堆放场地占地约50亩,垃圾约7万余吨,垃圾堆放高达2米高,并且露天存放,未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现场恶臭弥漫,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能,导致环境污染情况一直未得到整治。

  检察建议阶段。2018年4月2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区环卫所对小荒村垃圾场生活垃圾进行处置,可以采取多渠道并举的处理措施,以最快速度将该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现场监督。二是现场清理,恢复生态。小荒村垃圾场生活垃圾清理完毕后,安排执法人员定期前往现场监督检察,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当地的生态修复工作,避免次生灾害及二次污染。三是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加强与区城管局、财政局、规划局等的协作配合,通过此次垃圾堆放事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回复阶段。检察建议发出后,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前期已准备的工作,在检察建议发出三天后,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二十余台垃圾转运车辆,二十四小时歇人不歇车集中进行垃圾转运清理,于一个月内将7万余吨垃圾全部转运、清理完毕。在垃圾转运过程中,组织专人跟踪监测,防止污染扩大;同时联合区城管局聘请专业工程人员对小荒村50亩地域进行现场技术分析,确保垃圾清理后的环境修复工作。区环保部门进一步按照检察建议要求,提高环境问题应急处理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

  【借鉴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更应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线索收集工作。涉及农村环境破环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一般存在发现难的问题,一般群众在发现环境破坏情况时,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将线索反映给检察机关。因为拨打12345热线比较方便,大多数情况下群众会通过热线电话反映问题。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利用12345平台,对平台线索予以筛选关注,有价值的线索应当实地踏查,确保不露掉一条有价值的涉农案件线索,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2、调查核实工作。应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类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较多,在前期尽可能多的收集基础证据。有条件的可以利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航拍,对现场情况有整体认识。还应通过走访附近人员对实际情况进行侧面了解,保证调查核实信息的多样性、具体性。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干警先后多次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形成了充足的调查材料,对案件后续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3、整改落实工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诉讼只是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才是目的,应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大多行政机关未能积极履职,其中可能存在执法“障碍”。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及时做好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履职到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