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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2019-06-28 16:5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截留涉农补贴 依法从严认定

  【基本案情】

  瞿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2003年10月至2012年10月任塔山镇官庄行政村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2012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任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

  一、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2年2月19日至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瞿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村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或部分入账的方式将村民孙某某、瞿某甲、杨某某购买宅基地45000元非法占位己有,截留塔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向小探马自然村村民发放土地流转补偿水稻、小麦合计价值人民币25107.5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贪污的事实

  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瞿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原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塔山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国家粮食直补款、低保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土地流转项目扶持资金发放等工作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75712.56元。

  2017年3月21日赣榆区检察院对瞿某某以涉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17年3月7日对瞿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7月23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犯贪污罪,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

  【要旨】

  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以水稻、小麦等实物方式发放给农民的补偿,后又卖出的,认定其涉案金额应当以当时此类商品的市场价认定;对于贪污行为发生在农村基层,涉及到贪污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时,应当结合农村实际确定涉农补贴、专项资金等是否为特定款物。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审查案件事实发现以下问题:

  一、对土地流转补偿的小麦、水稻价值的认定。

  2013年秋季、2014年秋季、2015年夏季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截留塔山镇农技中心向小探马自然村村民发放的土地流转补偿的水稻、小麦,并以人民币1.88元/公斤对外销售。根据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当时小麦、水稻的市场价是每公斤2元。

  对此,承办人建议按照每公斤2元来认定瞿某某侵占水稻、小麦款的数额,至于其以1.88元每公斤对外销售,只是其侵占水稻、小麦之后的处分行为,其低价销售的行为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数额。

  二、贪污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贰拾万元的,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即根据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贪污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瞿某某贪污低保款16377元,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856元。

  承办人认为低保款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于救济资金,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首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根据赣榆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险房屋,并具有本村农村户口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由此可以看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于优抚资金;其次,低保款是国家为了解决“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人员的生活问题而发放的资金,具有社会救助的现实性、紧迫性,应当属于优抚资金。但由于两项金额未达到10万元量刑起点,承办人认为瞿某某贪污数额不具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职务侵占罪免于处罚。

  公诉人答辩认为,虽然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刚刚达到量刑标准,但被告人犯罪行为次数较多,达到6次,其案发后将职务侵占的款项予以退出只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意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采纳了公诉人关于被告人职务侵占和贪污的量刑建议。

  【指导意义】

  实践中存在以粮食代替土地补偿款项发放给农民的做法。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代替补偿款发放给农民的水稻、小麦等实物,后又卖出的,认定其涉案金额应当以当时此类商品的市场价认定。如粮食未被截留而是足额发放农民手中,那么农民完全可以将粮食变现取得丰厚补偿,实践中农民也多倾向于将粮食变现,因而代替补偿款发放的粮食具有商品性质,应当以核定市场价的方式确定犯罪数额。

  贪污犯罪行为发生在基层农村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基层工作负责人,往往存在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贪污多笔款物的,应当对款物性质进行划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到贪污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时,应当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确定涉农补贴、专项资金等是否为特定款物。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