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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
2019-06-28 16:32: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小额诉讼 送达 法官释明权

  【基本案情】

  夏某某将其青岛啤酒经典扎啤赣榆区总代理和整套设备作价100000元转让给宋某,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因宋某拖欠转让费余款15000元未付,夏某某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诉讼中,宋某提出购买设备存在不制冷故障,需修复好后付款,但未对该主张提出反诉。法院作出(2016)苏0707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夏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存疑六台设备予以修复完毕。二、被告宋某应于存疑设备修复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夏某某转让款15000元。

  【要旨】

  近年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情形,本案中法院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错误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且在本院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回函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称将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规则的学习,注意审判规则适用,并将组织对该案进行调解或启动再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检察工作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7月6日,夏某某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余款15000元及利息。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诉讼中,宋某对尚欠款15000元不持异议,但提供证据证实购买设备存在不制冷故障,需修复好后付款。宋某对该主张未提出反诉,法院未有委托对设备故障进行鉴定。后该院作出(2016)苏0707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夏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存疑六台设备予以修复完毕。二、被告宋某应于存疑设备修复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夏某某转让款1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宋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予以受理审查。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及时向法院调取了审判卷宗,通过阅卷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审查。同时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意见,并实地查看了案涉存疑的六台设备,确认该六台设备存在故障,但因设备较为复杂,在没有对设备故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很难对故障程度进行定义。

  检察监督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6)苏0707民初6169号案件中,审理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本案中,被告宋某对购买设备质量存疑,要求修复好再付款,但未有提出反诉。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宋某未有反诉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原告夏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存疑六台设备予以修复完毕。该判决主文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且本案案情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审理。

  【监督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严格规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正确把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对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及时转换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小额诉讼程序快收、快审、快结的作用。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加强法官在审判中依法正确适用,以保障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

  【指导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内容,适用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民商事案件。同时民诉法解释、江苏省高院纪要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告知、审理、送达也作出相应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快速便捷地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但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法律问题,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首先是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小额诉讼的认知度比较低,对小额诉讼程序了解不多。且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法院印发的小额诉讼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不进行仔细阅读,致使当事人对于程序的把控没有做到位。其次因小额诉讼程序对审判程序简化的特殊性,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中容易出现违法情形。如存在告知当事人不及时、办案法官仅依据立案时的程序进行审理,而忽视案件本身的疑难性、复杂性等。本院在履行对多起小额诉讼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仅告知一方当事人适用小额程序、当事人对小额程序不清楚内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而法院依旧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导致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再审较多。

  本院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进行了细致分析,在发出对该类程序正确适用检察建议之时,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在适用小额程序上,首先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尽可能对该程序产生的后果给予释明;其次在适用该程序时,承办案件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争议的内容作出判断,案件是否适合使用该程序,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反诉、鉴定等情况,不符合继续适用条件时,应当及时变更审判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