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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9-09-03 20:01: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李某,女,1982年2月7日出生,个体。

  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

  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东窝子村西南侧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李某某、付丽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安山岩矿,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鉴定,共开采安山岩矿石量为332394.44立方(83.77万t)。其中在江苏境内共非法开采157217.38立方(39.62万t),价值3301564.98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赣公(食)诉字【2018】485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由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我院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卷宗5册。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12月 10日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我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于2018年12月27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是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宣传了公益诉讼有关知识。通过相关案件信息宣传报道,使得社会公众对党和国家关于公益诉讼重要部署及有关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了一定了解,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创造了良好氛围。

  二是向社会讲授了一堂生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治课。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得到强化,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李某、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赣榆区院追究其刑事责任,让二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促进了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传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

  《矿产资源法》第3条、14条、34条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