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健康权纠纷事实认定错误公开听证
【要旨】
法院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出现不公正的情形,且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听取多方意见,为审查案件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7日16时27分许,安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城东安庄中心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名都美容美发店西侧路口处,杜某某骑人力三轮车从南面巷子驶出,安某为了躲避杜某某将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随即往北面偏转并停下,杜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避让不及在安某车头位置摔倒在地。次日中午杜某某儿子报警,交警出警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谈话,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因现场变动,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明事故事实,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2019年3月19日,杜某某起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安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该院一审查明,安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城东安庄中心街自西向东靠右正常行驶至名都美容美发店西侧路口处,为了躲避从南面巷子骑人力三轮车驶出的杜某某,将车头往北面偏转并制动停下,杜某某由于车速较快刹车不及在安某车头位置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该事故经过由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录像为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录像,法院认为,安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靠右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杜某某由南面路口处驶入主路,致安某为了躲避杜某某偏转至十字路口中间偏左侧位置,由于杜某某车速较快且在西面来车情况下不能及时减速刹车导致撞向安某车头摔倒受伤,杜某某对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系正常行驶,且在发现右侧来车情况下及时避让,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杜某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安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对杜某某要求安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0707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杜某某要求安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杜某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707民申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21年1月,杜某某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推定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受理。
调查核实 检察人员及时调取了法院的审判卷宗,从案卷材料分析,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检察人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通过调查发现,在2019年2月27日16时27分许,正值学校放学,接送孩子的各式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较多。安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城东安庄中心街自西向东靠右正常行驶,至名都美容美发店西侧路口处,杜某某骑人力三轮车从南面巷子内快速驶出,过东西路未有减速,安某为了躲避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往北面偏转,杜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因来不及刹车撞在安某车头位置,导致杜某某摔倒在地。
公开听证 2021年3月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对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公安机关代表进行了旁听。申请人杜某某陈述了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回答了检察人员的提问。其他当事人安某未到场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还播放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听证结束后,检察人员组织旁听人员进行了讨论,听取了参加听证的各方代表的意见,并形成讨论笔录。
监督意见 2021年4月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定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存在不当。理由如下:1、本案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通过公安监控视频资料反映了事故发生全过程,安某驾驶车前加有挡风被、车上带有宠物犬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靠右正常行驶,将行至路口处,杜某某由南面路口未有刹车快速驶入主路,安某为了躲避杜某某未有刹车,而是向左侧偏转至十字路口中间处,由于杜某某车速较快、未刹车导致撞向安某车头摔倒受伤。在该事故中,安某在行至路口处未能减速慢行,在发现杜某某快速驶入主路时,采取避让而行至十字路口中间处,后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通过监控录像,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询问笔录内容,原审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当。2、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有一定的范围、条件。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受诉标的额等条件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案件性质决定能否继续适用该程序。本案系二辆非机动车引发的事故赔偿,交警部门以事故现场变动,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明事故事实为由,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事故责任等方面争议较大,且当事人一方安某在庭前庭中均申请对杜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该案已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继续适用该程序存在不当。
监督结果 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在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指导意义】
基层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听证程序,听取多方意见的同时,让案件审查公开化,可以提高监督意见的精准性,增加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有利于化解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
(一)明确听证程序的启动标准。对于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民事监督案件,应该适用听证程序帮助案件检察人员做出正确的监督判断。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事实认定问题,且该案当时人双方对此争议较大,通过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逐一分析各方证据材料,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问题。同时听证过程亦是检察人员对当事人的说理过程,可以有效化解案件监督后的矛盾纠纷。
(二)明确听证参与人员范围标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可以作为听证基础人员范围,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听证并发表专业化意见,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本案中,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因此在召开听证会时邀请公安机关中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化人员参加了听证,提供了专业化的责任划分意见,为案件审查工作及后期监督文书的说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三)明确听证意见的结果运用标准。听证活动与庭审活动的根本区别,虽然二者在程序上具有相似性,但本质来说民事检察听证并非做出裁决的过程。因此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及陈述,以及参与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只是一种做出监督意见的参考过程。应当完善规范听证笔录的格式及表述形式,做好听证意见的梳理工作。本案审查过程中召开的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全程做好了相关记录,包括听证记录及讨论记录。听证结束后对听证意见进行了梳理总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