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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11-15 10:55: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寻衅滋事 政治敏感度高 附条件不起诉 国企观护基地帮教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实施的政治敏感度高的案件时,应当进行逐级汇报,并持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经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充分运用检方+家庭+社会的全方位帮教措施,矫治未成年人的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顺利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宋某某,男,2003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利用vpn、ssr翻墙软件登陆国外网站,注册昵称为“神楽坂木栀”的推特用户,多次在推特上发布丑化国家主要工作人员漫画。2019年3月7日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继续在推特软件上发布丑化国家工作人员漫画4张,侮辱国旗图片2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9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该局于

  2019年10月28日向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阶段。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某进行自主社会调查。经调查,宋某某父母在其两岁时离异,后其父亲再婚并育有一子,之后再次离婚,期间,宋某某跟随父亲生活。初二辍学后,宋某某先后在理发店、酒店等处打工,因嫌弃工作太累,待业在家。宋某某性格内向,平时不爱与人接触交流,喜欢在家独处,打网游,念佛经,爱看周易类等卦学书籍,会在网上给人占卜。

  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要求及时向连云港市院报备,市区两级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认为该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社会危险性,综合四方面理由应当逮捕:一是本案发生背景是在庆祝建国70周年大庆前夕。从发破案经过看,2019年7、8月份,连云港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发现了该案线索,认为该用户同时具有“亲日”倾向,遂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在后续监测过程中,该推特用户仍在持续发布严重损害国家主要工作人员形象的漫画、涉政类虚假信息等,遂将该线索移交赣榆区公安局侦办。二是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是否受境内外敌对势力、人员指使犯罪尚不清楚,其家庭有无境外政治背景等需要进一步侦查。三是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未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再犯的可能。四是不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犯罪嫌疑人父母离异,其跟随父亲生活,父母各自忙于生计,平时对宋某某既不关注也未进行管教,使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条件。

  2019年11月4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宋某某。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继续查实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推特上的推文具体内容、浏览量、转发量,以及宋某某的犯罪动机、有无受人指使、其相关银行卡上有无异常收入等。

  连云港市检察院充分运用驻市看未成年检察室的驻所职能,对宋某某开展所内帮教活动,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参考意见。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正常,但少与人交流,会背诵道教经文,不讲卫生。经谈话谈心,宋某某表示悔罪“今后不再这么做了”。赣榆区检察院及时跟进后续侦查情况,市、区公检两家就该案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确保案件侦查取证合法、全面、客观。

  变更羁押措施。公安机关明确查实宋某某亲生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均无出境记录,无境外亲属关系,也未曾参加任何社会团体组织。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本次犯罪未受境内外敌对势力、人员指使,其犯罪原因只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对境外人员侮辱国家形象的言论没有政治判断力。2020年1月3日,赣榆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对宋某某取保候审。次日上午,赣榆区院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公安民警、关工委工作人员共同对宋某某进行了训诫,对其进行法治和爱国教育。同时,对宋某某父亲宋某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承担并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多关注关爱宋某某,尤其从思想上正确引导其爱国,帮助其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找到适合的工作。

  经法定代理人宋某甲申请,2020年3月17日,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表明宋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在宋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通过不定期电话、微信视频、家访等方式跟踪掌握其思想情况变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宋某某在此期间遵纪守法,并跟随其父亲学习家电维修,父子关系融洽。2020年春节期间,宋某某通过腾讯公益主动向新冠肺炎疫情灾区武汉捐款100元。

  2020年8月1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宋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经审查查明,宋某某行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虽系政治敏感案件,但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宋某某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父亲在本地工作,表示愿意加强对宋某某的监管,基本具备监督考察条件。

  2020年9月7日,经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对宋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经向市院、省院汇报,得到同意作附条件不起诉的答复。2020年9月10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考验期为八个月。对宋某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当日,检察机关邀请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了解到其认为“在推特上看到他人评论国家政策说的有理就转发,没有想太多”,其犯罪动机完全符合青少年缺乏判断力、盲从的正常心理。

  制定帮教措施。为引导宋某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切实做好对宋某某的教育挽救工作,赣榆区检察院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帮教方案:一是入驻国企观护基地,以爱国教育补足精神之“钙”。安排宋某某入驻国有企业金东方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基地设有党员教育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点等党团活动场所,多次组织宋某某参观抗日山、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对其常态化开展爱国教育。二是成立专业化帮教小组,以行为引领筑牢思想之“根”。基地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退役军人担任跟班师傅,与团支部书记、妇联主任、检察干警组成帮教小组,组建微信联络群,负责宋某某的工作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引领,及时交流矫治动态。三是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以理论武装夯实信仰之“基”。要求宋某某每天坚持学时事、读名著。每日登录“学习强国”进行时事和政治理论学习。阅读《平凡的世界》《习近平的七年知青岁月》等名著,形成学习笔记和读书感悟。精准的帮教举措促使宋某某政治觉悟明显提升。

  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八个月的考察帮教,宋某某树立了正确的政治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积极参与赣榆区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获评“优秀服务志愿者”。2021年5月11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宋某某在其“道歉信”中写道“我明明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幸福生活,却在抹黑党和祖国,这种行为是可耻的……我决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 因在观护基地实践期间,宋某某对广告设计兴趣浓厚,赣榆区检察院通过联系,帮助其进入“恒美”广告公司实习。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实施的政治敏感度高的犯罪案件时,应当逐级汇报,落实个案指导政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化。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实施的涉政犯罪特别是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逐级汇报,及时消除不利影响,稳控舆情。尤其犯罪影响涉网涉外的,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检察机关针对涉政犯罪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查明其犯罪动机,持续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是非辨别能力差,极易受错误思想的误导,作出跟风和盲从的行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政犯罪时,应当深入、全面开展社会调查,重点审查其犯罪动机,综合评估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更应当持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判断力,防止再次误入歧途。

  3、检察机关对于涉政犯罪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应当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帮教措施,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政治观,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稳定、不成熟,涉政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方+家庭+社会的帮教措施,纠正其错误的价值观,真正帮助其认清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如通过要求阅读原著政治书籍、摘抄政治笔记、打卡学习强国等改造精神世界;通过入驻国企关护帮教基地,开展实景党课等红色教育来巩固帮教成果;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真正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