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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王文兵与谢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检察建议
2019-09-05 10:29: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赣检民(行)监[2019]32072100024号

  王文兵与谢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3年1月5日,王文兵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谢志刚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13年3月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缺席作出(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判令谢志刚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现查明:2011年11月,谢志刚因资金周转向张涛借款10000元,张涛将王文兵介绍给谢志刚。2011年11月22日,在王文兵家里,谢志刚向王文兵借款10000元,月息3%,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元,谢志刚实际取走现金9700元。谢志刚向王文兵出具借条一张,张涛作为担保人。2012年1月21日,王文兵到谢志刚家里讨要该笔借款,谢志刚无钱归还,王文兵提出再打一张借据,原借条撤给张涛,谢志刚同意,王文兵起草一张10000元的借据,谢志刚签名,其妻子李晓云作为担保人签名。事后,王文兵未将原借条撤给张涛。2013年1月5日,王文兵持该一张借条和一张借据起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志刚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查明,王文兵认可上述事实,但称因赌气才按20000元起诉,称实际只要求还款10000元即可。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民事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本案的借款数额是10000元,借款时谢志刚出具借条一张,实际从王文兵处取得现金9700元。后因无款偿还,谢志刚又向王文兵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据一张,该笔借款未有实际发生。王文兵承认上述情况属实,担保人张涛予以认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按王文兵提供的借条、借据作出判决谢志刚偿还2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