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赣检民(行)监[2019]32072100024号
王文兵与谢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3年1月5日,王文兵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谢志刚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13年3月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缺席作出(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判令谢志刚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现查明:2011年11月,谢志刚因资金周转向张涛借款10000元,张涛将王文兵介绍给谢志刚。2011年11月22日,在王文兵家里,谢志刚向王文兵借款10000元,月息3%,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元,谢志刚实际取走现金9700元。谢志刚向王文兵出具借条一张,张涛作为担保人。2012年1月21日,王文兵到谢志刚家里讨要该笔借款,谢志刚无钱归还,王文兵提出再打一张借据,原借条撤给张涛,谢志刚同意,王文兵起草一张10000元的借据,谢志刚签名,其妻子李晓云作为担保人签名。事后,王文兵未将原借条撤给张涛。2013年1月5日,王文兵持该一张借条和一张借据起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志刚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查明,王文兵认可上述事实,但称因赌气才按20000元起诉,称实际只要求还款10000元即可。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民事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本案的借款数额是10000元,借款时谢志刚出具借条一张,实际从王文兵处取得现金9700元。后因无款偿还,谢志刚又向王文兵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据一张,该笔借款未有实际发生。王文兵承认上述情况属实,担保人张涛予以认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按王文兵提供的借条、借据作出判决谢志刚偿还2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