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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检察建议
2019-09-05 10:31: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赣检行公[2019]32072100037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工作中发现,我区餐饮食品行业存在出售野生动物情况,遂依法展开调查,现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在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新东方市场水产区A19段 8-9摊位(工商登记经营者为秦小桂)上,经营者将野生动物摆放在摊位上公然出售,来源不明,该野生动物疑似草兔(野兔),野生动物流向餐饮领域。

  国家历来重视对野生动物保护,包括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兽纲类中,草兔名列其中,属“三有”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秦小桂在农贸市场出售来源不明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某些商户在农贸市场公开出售来源不明野生动物,使得野生动物流向餐桌,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你局有监管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及时对有关商户销售来源不明野生动物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加强农贸市场、饭店等食品流通领域的排查、监管,同时调查出售的野生动物的来源,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禁止野生动物流向餐饮领域,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6月4日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