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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制度(试行)
2017-09-29 15:46:00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院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在传达要求、部署工作、开展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性电视电话会议,由院办公室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确定参会人员数量,并及时通知至各部门,各部门需在要求时限内报送参会人员名单。因故无法参会的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将事由一并报送至院办公室。

第三条 条线性电视电话会议,由条线对应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参会,参会人员名单需向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电视电话会议技术保障由院行装部门负责,在会议开始前需对视频设备进行运行调试并及时排查解决问题,会议进行过程中视频设备出现问题应及时组织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需及时报告市院。

第五条 由办公室负责电视电话会议考勤和席卡摆放。

第六条 由监察室负责对会风会纪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内网进行通报。

第七条 会风会纪督查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无故不到会或严重违反会场纪律的,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庞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