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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09-29 15:47:00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的规范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新闻宣传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检察形象,发布新闻信息,服务司法办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争先创优工作,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高检《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新媒体平台要坚持弘扬法治精神,推进阳光检务,加强检察宣传,深化便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院成立新媒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常务副组长为分管副检察长,副组长为各院领导,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政治处主任兼任,成员由新媒体运行管理维护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成立以新媒体建设领导小组全面主导,部门联动协作,全体检察干警充分参与的立体化全方位新媒体建设矩阵,大力推进新媒体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内容形式

    第五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保障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信息来源权威、内容真实正面、数据准确严谨、形式新颖丰富。避免发表偏颇、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言论。转发的信息,应当注明信息出处。

第六条  新媒体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服务大局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发展,实现平台建设特色性和同步性的统一。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门户网站应积极发挥资讯传播、权威发布、普法宣传、便民服务、沟通互动等多个功能,与上级检察机关实现积极承接、有效联动。

第七条  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门户网站发布、转发信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三)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开展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活动,或发表与检察职业不相符言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检察纪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提倡运用图文、视频、音频、H5、专题投票等,创新新媒体作品表现形式,提高吸引力、传播力和感染力。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九条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日常性信息应经内容涉及的部门负责人或办案组组长审批,本院重要活动、重大活动部署、重大舆情回应等重要信息,应先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内容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发布。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实行信息统一发布,各部门进行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由院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推送。

第十二条  院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遵循“总体规划、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栏目设置和责任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栏目的信息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构建信息发布和沟通回应联动机制,对本院的重要活动、重大活动部署、重大舆情回应等事项,应按照院要求统一进行发布,确保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的营造,对各新媒体平台中接收到的群众咨询、举报、控告、申诉等诉求,应及时予以协调回应。

第十四条  构建信息纠错机制。对于新媒体各平台中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发现、立即处理,屏蔽或删除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构建舆情处理机制。如新媒体各平台发布的信息引发舆情,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应对舆情所反映的问题,在对舆论所述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迅速处理、正面回应,并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及处理结果,妥善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构建绩效评估机制。由院办公室负责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登记、日常监测巡查和运行情况通报,实行“周统计、月通报、季考核”,各部门的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情况计入年度宣传考核指标,对在重大检察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新媒体平台建设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要全面提高网络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利用院各新媒体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擅自就重大敏感案(事)件发布不当评论文章,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重大舆情的,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涉嫌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组建新媒体信息联络员队伍,成员需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新媒体宣传沟通能力,统一负责所在部门的新媒体信息汇总、报送、发布等工作。成员由各部门、各办案组自行选拔报送(每部门、办案组至少一名),经考察后公布,将采取邀请专家座谈、组织学习交流等方式对信息联络员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院行装部门负责新媒体平台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撑。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购买服务、外聘等形式,解决新媒体运行维护人力不足的问题。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院内网信息发布和运行维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行装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庞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