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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支持起诉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实施意见
2020-09-01 13:25: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赣检〔2020〕6号

关于加强支持起诉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分工配合、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提高支持起诉案件质效,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一般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尊重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和意思自治。

  (二)有限介入原则。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应当充分尊重诉权主体在诉讼中依法行使处分权,审慎使用调查核实权,防止司法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适用对象以农民工为主体,同时兼顾下岗职工、残疾人、孤寡老人、妇女儿童等特定弱势群体。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适用以下案件范围:

  (一)请求给付工资、劳动报酬案件;

  (二)请求给付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四)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案件;

  (五)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请求赔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支持起诉案件,应严格把握程序标准,对支持起诉对象是否弱势群体进行严格审查;对受理的支持起诉案件应向案件当事人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文书。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为弱势群体当事人调取起诉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书》应当载明支持起诉的理由和依据。《支持起诉书》与调查核实的材料应一并送达法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符合本意见范围内案件,且当事人表示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可将案件信息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起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立案、审理、执行。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为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支持起诉人员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但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及时将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支持起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检察院在第五检察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赣榆区人民法院和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