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某某、刘某某受贿案,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时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原江苏省赣榆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贿送的现金、超市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98万元,为上述公司、人员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检验试剂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非法收受张某某、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5.78万元元,分得人民币32.64万元。
该案是省院统一部署查办医疗检验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院查办的典型案例。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促进了该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干部廉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