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瞿某某贪污案,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国家粮食直补款、低保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土地流转项目扶持资金等工作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财政拨付资金共计人民币175712.56元。
该案案值不大,但涉及贪污低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扶贫、救济款,部分村民多次到镇政府、区纪委信访部门及我院上访,个别村民进京上访,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查办该案,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实现了系统整治、专项整治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