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余某曾多次从徐某、孙某、胡某三人处借款给李某搞工程使用。至2016年2月,余某共计借款83万元(其中借徐某20万、孙某48万、胡某15万)。
2017年1月份的一天,余某约了徐某等三债权人共同到李某家,就83万元借款偿还一事进行协商。在徐某等三债权人、余某、李某在场情况下,经商定余某欠三债权人的83万元,用李某欠余某的90万元进行债务转让,即余某将90万元借条退给李某,由李某负责偿还三个债权人借款,李某向三债权人代表孙某出具90万元借条,李某之子提供担保。协商好后,李某将余某退回借条当众撕毁,另当场书写90万元借条一张交由三债权人中的孙某保管,该借条注明出借人为孙某,没有利息,约定了三次还款期限。事后三债权人未将各自借条退还给余某。李某按约定偿还第一笔借款15万元,余款未还。后孙某、徐某在对15万元分配上未能形成一致意见。2017年4月13日,徐某称其未在该90万元借条上签字认可,持余某书写的原20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还款。案件审理中,余某称其债务已全部转让给李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未采纳余某的辩解,判决支持徐某诉讼请求。余某不服,认为债务已全部转让李某,徐某用已作废借条起诉,存在虚假、欺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 件 焦 点
余某83万元债务转让是否成立?
案 件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转让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债务需是可进行转让的债务,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转让后产生新的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前的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本案中徐某等三债权人与余某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瑕疵。余某在三债权人均在场情况下,进行债务转让,用其合法的90万元债权作交换,换取李某另出具90万元借条给三债权人,该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出借人、三次还款约定,并由李某之子签名担保,借条交由孙某保管。之后李某已按约偿还借款15万。上述债务转让行为,能明确反映三债权人在场情况下,对余某转让其债务的认同,三债权人代表孙某接收借条,在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合同主体已经变更。该债务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余某83万元债务转让成立且有效。
关于债权人之一徐某称对余某的债务转让具体内容不知,90万元借条与其无关的陈述是否成立,应从以下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考虑。徐某为借款偿还一事与其家属共同到李某家,参与协商。该协商可以亲自参与,也可由他人代为协商,本案通过参与人共同认可的事实,可以证明孙某代表三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同时也能证明徐某是认同余某将欠其20万元债务一并转让,否则不可能在未经协商,在孙、胡的借款数额仅为63万元情况下,余某用90万元债权换63万元债务转移。至于同意借条仅写明出借人为孙某,而未有注明徐某和胡某的借款,是三债权人内部行为,不能以借条中未有写借徐某款而认为该借条与其无关,否认债务转让事实,故徐某的陈述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应当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查、了解相关案情,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愿意与余某达成协议,不再执行已诉案件,后本院成功化解该起纠纷。
检 察 官 提 示
现代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转移,但是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当事人一定要把握清楚。尤其是债务转移,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之前,应当先确定第三人的还款能力,再确认是否同意债务转移,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放弃权利,但一经放弃便应当遵守,所以应当慎重行使权利,更应当自觉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