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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思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12-20 12:05: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思兰,女,1964年11月出生,原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职工。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秦思兰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从钱正路、曹雷、钱荟、张兆娥、林明之、林芳、朱贵香、汪大钗等63人处吸收人民共计人民币752.9万元,归还本金40万元。

  【要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秦思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针对该案犯罪行为涉及面广,众多集资参与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辩护人和部分集资参与人意见,进一步核实了非法集资金额,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的房产等依法作出扣押决定;对于缺乏见证人的个别辨认笔录,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排除。

  2017年12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思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思兰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从64人处吸收人民币共计793.9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三组证据予以证明:一是被告人秦思兰的立案情况及基本信息;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的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清单、借条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秦思兰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

  辩护人提出:一是秦思兰系坦白;二是秦思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2018年1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秦思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指导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对该类犯罪,检察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强化证据审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取证工作易出现瑕疵和问题。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审查案件中要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要及时退查或补查,建立起完整、牢固的证据锁链,夯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础。二是在法庭审理中要突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重点。要紧紧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运用完整的证据体系对认定犯罪的关键事实予以清晰证明。三是要将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相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四是要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