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持证驾驶苏GD627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北朱皋村东西中心大街从东向西行驶至与204国道交叉路口处,与夏秋安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二、诉讼过程
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5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该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2018年2月7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26日,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案件评析
该案于2018年2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提起公诉,充分体现了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于该类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检察机关快速阅卷、快速起诉,可以有效节约司法办案资源,让其他主任检察官可以不用花费时间和精力在此类简单案件上面,更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办案质量。运行以来,科学合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