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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法院审理刘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违法行为监督案
2018-12-20 12:1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案件简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刘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该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告未在家,法院以留置方式送达,将文书材料放置其门锁处,然后拍照存卷。后被告未有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该民事判决书由法院送达到被告所在工地,门卫接收。被告向法院提出未有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导致其失去答辩机会,损害其,损害其。经查,法院送达地址有误,送达地址非被告住所。

  【办案过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了该案,经审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件中,有关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在当事人未在场、未有核实是否为被告住所的情况下,以留置方式将诉讼文书直接放在门锁处拍照,该送达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

  综上,区检察院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

  法院采纳我院再审检察建议并予以回复,以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送达。

  【特色亮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以上几种送达方式都有用到,在取得送达效果的同时,也突显出一些弊端,即因为送达问题,导致案件程序不公。许多案件当事人以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的审判人员违法案件中,送达程序违法的案件占较大比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法院留置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丧失答辩权的案件,其中法院对留置送达程序的使用存在诸多问题。

  留置送达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对于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许多承办法官没能准确把握,导致留置送达被滥用。在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况下进行留置送达,没有很好地保护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适用留置送达时,要严格把握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防止留置送达被滥用。特别是在采用留置送达程序时,要查清查实送达地点是否为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是否经常居住在该地,以便达到送达的最终效果。同时法院还可以加强与街道社区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在进行留置送达时可以得到街道社区单位的协助。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基层机关对于民事送达有协助义务,从法律层面完善协助机制,并应当明确,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