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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钱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2018-12-20 12:1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案件简介】

  赵某将其某品牌啤酒经典扎啤赣榆区总代理和整套设备作价转让给钱某,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因钱某拖欠转让费余款未付,赵某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诉讼中,钱某提出购买设备存在不制冷故障,需修复好后付款,但未对该主张提出反诉。法院作出判决:一、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存疑六台设备予以修复完毕。二、被告应于存疑设备修复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转让款。

  【办案过程】

  赵某、钱某对该判决结果均不服,认为本案未对设备故障进行鉴定,无法执行修复,判决超出当事人诉求,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本案中,被告钱某对购买设备质量存疑,要求修复好再付款,但未有提出反诉。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钱某未有反诉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原告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存疑六台设备予以修复完毕。该判决主文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且本案案情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故综上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严格规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色亮点】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内容,适用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民商事案件。同时民诉法解释、江苏省高院纪要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告知、审理、送达也作出相应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存在告知当事人不及时,办案法官仅依据立案时的程序进行审理,而忽视案件本身的疑难性、复杂性。本院在履行对多起小额诉讼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仅告知一方当事人适用小额程序、当事人对小额程序不清楚内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而法院依旧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导致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再审较多。

  本院在发出对该类程序正确适用检察建议之时,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在适用小额程序上,首先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尽可能对该程序产生的后果给予释明;其次在适用该程序时,承办案件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争议的内容作出判断,案件是否适合使用该程序,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反诉、鉴定等情况,不符合继续适用条件时,应当及时变更审判程序。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加强法官在审判中依法正确适用,以保障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