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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6-28 16:26: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失火罪 羁押必要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补植复绿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汪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窦洪爽村后山上上坟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燃周边干草,并引起火灾。被告人汪某发现火情无法控制后离开现场。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局经过现场勘验,认定该火灾过火疏林地面积达110亩(合7.3333公顷),烧毁黑松35株、黑松苗圃幼苗800株,烧伤黑松302株、栎树87株。该过火区域系国家级公益林。

  【要旨】

  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失火行为致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遭受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责任与危害相适应原则,委托有关机构确定生态修复赔偿数额或生态修复方案。

  【检察工作情况】

  2018年2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汪某,2018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2018年7月6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汪某取保候审,交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汪某失火的行为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依法立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随即开展调查工作:

  1.调查核实案件情况。一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被告人失火的行为,特别是被告人失火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对其破坏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林地属性及损害情况。本案中被告的失火行为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造成了损害,过火面积110亩,不仅烧死烧伤树木众多,而且使整个公益林的完整林相被毁,森林的游憩功能亦遭受损失。

  2.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被告人涉嫌失火罪,虽是过失犯罪,但客观上其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确定被告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3.委托专家进行损失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因被告人失火造成的环境损失计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从诉讼效率及评估费用角度,决定使用专家评估方式确定修复费用。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聘请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进行鉴定。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三名专家通过现场勘查笔录及连云港地区的森林植被类型等综合状况,对本案中以赤黑松、栎类组成的次生混交幼龄林的生态效益进行了评估,综合计算出因被告人失火行为导致的生态损失约为52305.8元。依据生态效益评估,三名专家还出具了生态修复方案,修复地点选择在失火损失点及周边地区。

  2018年10月2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以下证据:

  1.被告主体身份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侵害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被告实施了民事侵害行为,且对国家级公益林造成了损害。

  3.生态修复费用的证据。包括: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评估方案等。证明:被告行为导致林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52305.8元。

  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起诉意见,指出被告人实施了损害资源环境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当庭表示同意按照修复方案对环境进行修复。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018年12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汪某失火罪,同时判决汪某按照修复方案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补种树木,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

  【借鉴意义】

  国家级公益林作是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破坏将直接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将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针对该种破坏生态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应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江苏省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把握案件审查证据标准及重点不同,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关于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一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罪名大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罪名,但本案中刑事案件的失火罪为过失犯罪,并非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常见罪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并没有特殊限制,只是对涉及的领域进行了规定。该案中被告人因失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条件。

  2、关于刑附民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数额不是简单参照刑事定罪数额。失火案件中,被告人对国家级公益林造成了损害,但不能仅仅依据被烧毁烧伤的树木多少予以确定民事赔偿的数额,该数额一般以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后续的修复费用综合衡量,应结合其过火面积以及其行为对该区域内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综合考虑。根据公益危害性而提出的公益民事赔偿数额应远大于刑事定罪数额。因此,确定民事赔偿数额,需要通过严格的调查、专业的评估来科学确定。检察机关从诉讼效率及评估费用角度,使用专家评估方式确定修复费用并提出修复方案。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沟通,由被告人选取直接支付修复费用或者按照修复方案在原林区内补植复绿,最终被告人自愿选择在林区内补植复绿的修复方案。

  3、关于被告人“补植复绿”工作的开展。“补植复绿”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除本案中的失火犯罪以外,还可以适用于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通过植树造林恢复生态,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是对被告人一次深刻的教育。检察机关在判决以后,应当及时跟进被告人“补植复绿”工作的开展情况,被告人应严格按照法院判决及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予以补植树木,尤其是补植的树木种类、数量、补植的技术标准。此外,在补植树木的养护期内也应按照要求对树木予以养护,保证树木的成活率,达到修复生态的目的。如被告人没有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要求开展补植工作,检察机关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由法院对被告人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4、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在失火现场,一人死亡,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初期,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仔细审查,发现死者是因自身患有心脏病原因导致,和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感化了汪某。在检察机关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汪某当场表示同意,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主动缴纳修复设计费用,并认可本院委托专家出具的修复方案,最终,汪某被判处缓刑。在后期修复阶段,汪某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