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东窝村和山东省临沭县交界处原系一般农田,2016年以来,李某某等人在该交界处山东一侧破土取石,自2017年11月份开始,李某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江苏一侧农田,后擅自取石采矿。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形。
【调查与处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职权受理该案。经查实,2017年11月以来,李某某等人擅自破坏东窝村农田,非法采矿事实清楚。案发后,班庄镇人民政府采取了一定措施,比如现场制止,但相关措施未取得实际效果。案发至今已经超过半年,李某某等人仍然存在在江苏一侧非法采矿行为,其破坏农田、非法采矿行为至今亦未受到处罚。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班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应依法对破坏农田,非法采矿的行为予以处理。遂向班庄镇人民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班庄镇政府搜集整理李佼等人破坏农田、非法采矿的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及时移交国土、公安等部门;积极履职,联合国土、公安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扣留相关作业设备,停止相关非法采矿行为,并及时采取其他处罚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挽回财产损失,并努力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班庄镇政府采纳了诉前检察建议,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乡镇级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矿产有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目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时有发生,乡镇政府作为事发地第一管理人,其担负的行政责任有哪些,应当行使何种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尤其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类似案件时,各地乡镇政府应积极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主动行动,保护好辖区内的国土、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