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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成帆服饰有限公司、沈某某、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9-09-03 20:09: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吴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左湾村成立连云港成帆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经营范围是服装加工,服装销售。2017年年底因订单减少,上游客户拖欠货款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工厂无法继续正常生产,2018年清明节前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因拖欠顾某某、陈某、张某某等5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9800元,夫妻二人商量弃厂逃匿,并将所用手机关机,切断了与工厂员工的联系。2018年4月17日、6月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两次向连云港成帆服饰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8年4月23日、6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吴某某家人代为支付全部拖欠的工人工资。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后发现,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拖欠50多名工人18万元工资,已达到立案标准。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夫妻二人现在在上海打工偿还亲属的欠款,同时还需要抚养小孩。虽然公司已经停产,但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吴某某一直没有将公司注销,而是打算赚到钱后再将公司重新开起来。如果提起公诉的话,不仅要对两人要判处罚金,同时还要对公司判处罚金,两人无力支付的话极有可能会被判处实刑,这对于嫌疑人来说无疑雪上加霜。承办检察官经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依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连云港成帆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际负责人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鉴于沈某某、吴某某、连云港成帆服饰有限公司具有坦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其家人已经代为清偿了全部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按照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典型意义】

  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立足本职工作,转变司法理念,坚持、预防、保护并重,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检相关要求,倾力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