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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贪污案
2019-09-03 20:0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贪污海洋科技馆 科协 专项资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生,原任连云港市赣榆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赣榆区地震局局长、党组书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0月21日生,连云港博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2013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赣榆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区地震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改扩建赣榆海洋科技馆名义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申报海洋科技馆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骗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财政专项资金350万元。2014年8月,专项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荣某某、汤某某、江苏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人,采取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先后骗取专项资金共计313.55万元并非法占有,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骗取专项资金共计55.032万元,由其支配使用14.032万元。分述如下:

  (一)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以张某某、汤某某名义虚构施工合同、虚开发票,骗取专项资金合计16.5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支配使用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支配使用6.5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区科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10月14日,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以虚构施工合同、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40万元,后又以赞助费名义将该笔款项中的30万元转至区科协。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调至区地震局后,安排区科协会计将余款转至区地震局会计处。2017年4月,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地震台工程款名义将其中的13.45万元转给荣某某,后以荣某某名义购买大众牌途观汽车1辆占有并使用。

  (三)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区科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8月7日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以海洋科技馆改扩建工程名义虚开人民币140万元、人民币143.6万元预付款收据,委托海洋乐园公司代收海洋科技馆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区财政局于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8月12日分五次将283.6万元专项资金以预付款方式拨付至海洋乐园公司。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千里马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5月25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并虚开建筑业发票4份,共计175.8万元;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王某甲名义虚开建筑业发票人民币5.638万元、于8月17日以汤某某名义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并虚开建筑业发票33.282万元;安排惠隆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8月19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并虚开建筑业发票2份,共计68.647万元;安排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虚开基建使用水泥增值税发票0.233万元;并制作虚假施工方付款委托书,于2015年8月25日、12月3日,将上述虚开的发票在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冲抵预付给海洋乐园公司费用工程款283.6万元。在海洋乐园公司账户内的283.6万元均由被告人张某某实际支配使用。案发前,尚有余款27.27万元仍存放于海洋乐园公司。

  (四)贪污283.6万元专项资金的支配使用情况

  1.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30万元借给其亲戚康宝川使用,2017年9月25日康宝川将该借款归还至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惠隆公司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2.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10.78万元给千里马公司,用于支付千里马公司为其虚开175.8万元海洋科技馆改扩建项目发票的税款。

  3.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支付王某甲制作科普展板安装费用名义,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5.25万元至王某甲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支配使用5万元,余款0.25万元由被告人王某某支配使用。

  4.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支付王某甲制作科普展板安装费用名义,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5.871万元至王某甲账户,后该款由被告人王某某支配使用。

  5.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支付汤某某海洋科技馆水电工程款名义,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33.282万元给汤某某。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支配使用2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支配使用7.282万元。

  6.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20万元到千里马公司,借给千里马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使用。案发后,杜某仍未归还。

  7.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84.447万元至惠隆公司账户,后张某某将其中40万元借给其妻弟王某乙使用、将24万元用于其子张某归还欠款,人民币16万元转存至其持有的荣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案发后,余款4.447万元已被扣押。

  8.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10万元给荣某某赣榆农村商业银行卡内,其中7万元用于支付给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宋某帮助其制作虚假招投标材料费用。

  9.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40万元至被告人张某某实际控制的荣某某赣榆通商村镇银行账户,后将其中20万元借给其妻弟王某丙使用,剩余20万元以其姐张某甲名义存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

  10.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海洋乐园公司支付16.7万元至其持有的荣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供其个人支配使用。

  另查明:2018年4月9日,赣榆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张某某接受询问,同日被留置,留置初期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177.717万元已被追缴扣押在案,同时扣押大众牌途观汽车1辆。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4.032万元。2018年12月25日、12月28日、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8.30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不属实。

  【要旨】

  张某某、王某某贪污案系赣榆区检察院两反转隶后,赣榆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长亲自办理该案并积极引导监委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部分案件事实和张某某检举揭发情况补充侦查,并认定张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系主犯等情节,认定王某某构成坦白、系从犯等情节,又针对专项资金监管、使用等方面向区财政局、区科协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得到区委书记重要批示。该案开庭审理后,区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庭审,张某某、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不上诉。根据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理念,张某某、王某某积极退赃,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又提出检察建议针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并得到整改落实,还对广大干部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5日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向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5日,赣榆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某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参与犯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张某某、王某某具有退赃情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

  该案系我院办理监委留置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亲自办理,提前介入案件,通过阅卷、查看讯问录像、听取案件调查人意见等方式,对监委调查的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等方面提出意见,认为监委取证基本到位,但张某某主体身份、占有专款后为公开支等证据有待完善,部分证据调取的形式有瑕疵,追缴赃款物须加大力度,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监委。赣榆区监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加大调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保证案件质量。

  二、补充侦查,认定立功表现。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张某某提出其占有的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为公开支和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问题,检察人员又赴银行、汽贸公司、区科协、区地震局等单位调取相关账目和资料,核实相关情况。针对为公开支问题,经补充侦查后,认定张某某辩解不成立。针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补充侦查后,张某某检举熊某涉嫌犯罪线索查否,我院不予认定;张某某检举穆某涉嫌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法院采纳,并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既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

  该案涉案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时间跨度之长、亲朋好友参与人数之多、监管力度之弱,让人触目惊心。为此,我院向区财政局、区科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并向区委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得到区委书记的重要批示。后区财政局、区科协为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专项资金监管文件,分别从强化监管力度、规范资金使用、拓宽监督渠道等多方面进行整改,在全区开展镇级财政大检查,专项资金内控监督,从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环节入手内部监查,堵塞监管漏洞。

  四、认罪认罚,三大效果统一。

  受理该案件后,检察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讲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的处理结果,张王二人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配合办案部门,主动退赃,为国家挽回损失。该案庭审中,张某某虽然对其犯罪的部分情节有辩解,但在检察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当庭痛哭流涕,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区各单位的部分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对张某某、王某某贪污犯罪唏嘘叹惋。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又提出检察建议针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并得到整改落实,还对广大干部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款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第二款 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收到监察机关要求提前介入案件的通知后,经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

  第十四条 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听取调查人员意见、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等进行审查,可以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等方面提出意见。检察人员与调查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五条 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使用、是否符合强制措施条件、是否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等问题形成提前介入书面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及时向监察机关反馈。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