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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看民间借贷担保人
2019-09-03 20:12: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日,李某甲因搞工程建设缺少资金,经中间人介绍,向从事理财业务的康某某借款20万元,应康某某要求,李某甲亲笔书写借条一张,李某乙作为担保人签字。在该借条上,有借款人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但未留关于李某乙身份的任何信息。后该款未有偿还。

  2014年3月31日,康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借款人李某甲、担保人李某乙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该院受理案件后,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李某甲的法律文书由其妻代收。李某乙的法律文书由其婆婆代收。开庭时李某甲、李某乙均未到庭。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甲偿还康某某20万元及利息。李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李某乙认为其从未给李某甲提供过担保,借条担保人非其本人签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调查与处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申请受理了该案案。通过调阅法院卷宗,分别找康某某和李某甲调查。经查明,康某某与李某乙均表示不认识对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部分事实的证据系伪造,民事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康某某与李某乙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借条上签名的担保人非李某乙。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损害他人利益,损坏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特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予以纠正。

  【法律分析】

  1、该案中康某某与李某乙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关系。

  【典型意义】

  担保人是处理民间借贷双方必不可少的第三方当事人,该案对民间借贷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