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8日,徐某某与董某某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徐某某将自有住房一套卖给董某某,价格总计18万元,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徐某某无条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用按法律规定处理。合同签订后,徐某某向董某某出具收到18万元房款收条一张,并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交给董某某。之后,徐某某为其房产办理了一个假的房产证。2014年8月5日,徐某某又与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32万元,先付18万元,房屋按揭贷款12万由车某某偿还,其向车某某出具一张收到现金18万元收条,将还贷手续、假的房产证一并交给车某某。其从车某某处取得5万元现金,之后离开赣榆。2014年9月2日,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过户。并申请法院保全该房产。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裁定,并查封了徐某某所有的房产。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某持与徐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向法院提出徐某某一房二卖,属于合同诈骗。法院以该案涉嫌犯罪,移送赣榆公安局结案。2015年7月4日,董某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因徐某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该案。法院在未查清该房产是否存在房产贷款抵押、是否房产交付等情况下作出判决,判决徐某某协助董某某办理房屋产权。
【调查与处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可能,遂依职权受理该案。经调查核实,徐某某曾向董某某借款,双方商定如果不还款,则房子归董某某所有。后徐某某无法按时还款,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徐某某因外欠帐过多,离开赣榆。在车某某起诉徐某某案件结案后,董某某曾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因徐某某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7月4日,董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尚未侦结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抵押,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房屋买卖关系。民事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特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法律分析】
1、该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抵押,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房屋买卖关系。
2、当事人隐瞒实情,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秩序。
3、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房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当事人为了获取巨额利益,进行的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一房二卖是指卖出人先后或者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关于一房二卖,应视情况分别处理:1、房屋尚未交付情况下,但一方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情况下2、房屋未交付且均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情况下
为防范出现一房二卖情况的出现,广大群众在购买房产时应注意:1、进行产权调查2、提存房屋产权证3、在交易中心登记后支付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