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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11-15 15:5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陈高巅村六队36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7日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GQT723黑色海王星牌踏板摩托车,从青口镇东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关南路与镇海路交叉路口西侧一超市门前停车时被赣榆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l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情况】

  一、对案件分类,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赣榆区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赣榆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l00ml。同时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承办人经过阅卷认为对该案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二、快提快诉,三日内提起公诉

  承办人注意到赣榆区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至移送审查起诉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接近3个月。所以该案在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后,在第二日即2021年3月17日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提审讯问。2021年3月1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让被告人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步录音录像。2021年3月19日本院将该案向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高效率地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出庭公诉,六日内法院作出判决

  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2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比赣榆公安从案发至移送审查起诉将近3个月的时间,本院适用速裁程序,两日内提起公诉,法院开庭至判决仅用六日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起诉和审判环节一共只用了九日时间,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做到了简案快办。

  【典型意义】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复核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要在十日或者十五日内审查起诉。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对推进行时案件简繁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责,前接侦查,后启审判,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事实清楚及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起诉至法院,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达到简案快办,提升办案质效。

  该案于2020年12月14日案发,2020年12月18日作出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赣榆区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于2021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在3天之内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提起公诉,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2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起诉至审查环节一共只用了9天时间,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效。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事实鉴定、清楚,证据类型化、易收集,定性无争议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做到简单法律文书、快速办理的模式。最大程度降低案件程序流转和强制措施转换带来的空间和时间成本,做到了简案快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

  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