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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李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21-11-15 15:51: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恶势力犯罪团伙

  【要旨】

  检察机关要注重研判,深挖涉黑恶线索,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关联性,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男,32岁)、薛某某(男,35岁)为强揽灌云县伊山镇山西村云阳花园小区工程而从中牟利,与被告人李某乙(男,35岁)、方某某(男,41岁,另案处理)(以上均为连云港灌云县人)、程某某(男,29岁,宿迁宿城区人)、纠集在一起,并雇佣被告人宁某某(男,33岁,宿迁宿城区人)等人,采取暴力、拦截、威胁、恐吓等手段,阻碍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闵永、何向阳等承揽该小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4起,严重影响该工地正常生产,且雇人持砍刀将一人重伤,情节恶劣。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李某甲、薛某某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非涉恶)向我院移送起诉。该案为扫黑除恶中央督导组关注的案件,赣榆区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在全面梳理案情的基础上,及时与政法委、公安、法院联席会商,向上级院、省院请示汇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8条,引导公安机关查清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等人逼迫开发商与其签订合同的手段、履行合同的内容、阻碍施工次数、涉案人员参与情况等,同时引导侦察机关组织做好对具体次数中涉案人员的辨认工作。

  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拒不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通过梳理案情、分析证据,对比客观证物与被告人的供词,理清该寻衅滋事团伙的分工,根据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犯罪的频率、强度、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准确区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其他1名普通刑事犯罪人员,认定主犯、从犯,在区分共同犯罪作用的基础上,对5名被告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另一方面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坚持查深打透,强化严查细审,承办人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再梳理、再统计,共发现犯罪线索7条,其中涉及“保护伞”线索2条。2020年5月12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出庭公诉:

  一是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及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情况,承办人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撰写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制定出庭计划,确保庭审效果。二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好程序性问题并明确了庭审争议焦点。庭审中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讯问,在举证质证环节概括性举证和适当具体宣读相结合,系统展示各类证据,对控辩存在争议的犯罪团伙认定标准、团伙首要分子、参与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伤程度等方面进行重点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逐一进行答辩,客观陈述事实、清晰阐明法理、准确列举法条,说理充分、论据严谨。三是通过法庭调查,固定确认了扣押车辆为被告人薛某某所有,为法院处理涉案财产提供保障。最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对涉恶团伙成员全部采纳本院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刑罚。2020年11月1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严格把握恶势力犯罪团伙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涉恶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等显著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件中,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依法准确认定。秉持“不拔高、不随意降低、不凑数”办案原则,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恶势力犯罪团伙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不具备恶势力团伙性质的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对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事实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对本案依法增加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引导的作用。为全面查清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检察机关不仅在收集证据的方向、内容上给予公安机关精准指导,同时推进有效取证,证据收集无遗漏、无死角,严格证明标准,确保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形成证据锁链。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移送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后即提出意见,边引导边审查,补证工作完毕后短时间内就提起公诉,既确保办案的高质效,也将引导侦查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