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张城村租赁房屋设置办公地点,聘任曹某某为团队经理,招募、纠集冯某丙、邱某、韩某某、王某甲、丁某某、尤某、贾某某、陈某某、冯某丁、刘某、王某乙、管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信息,利用“今借到”、“米房”等网络借贷平台,以未经注册的 “信泰金融公司”名义,收取30%以上高额利息,借款周期3-7天,非法从事网络套路放贷业务,通过实施威胁辱骂、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等软暴力方式催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逐渐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冯某甲为首要分子,冯某乙为重要成员,冯某丙、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曹某某、尤某、陈某某、冯某丁、刘某、王某乙、管某某、邱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集团成员先采取电话短信辱骂、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方式进行催债;仍催收不到的交给犯罪嫌疑人冯某乙,其采取电话辱骂、电话短信轰炸、制作并发送淫秽、灵堂等PS图的方式持续滋扰借款人及亲友;仍催收不到的大额借款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邱某到借款人及其亲友的居住地、单位等地方进行滋扰催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2起、违法行为3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借款人及亲友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本案案发时正处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公安机关一开始以普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请审查逮捕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较多且陆续到案,直到2020年7月15日将本案定性为涉恶犯罪集团。较早到案的冯某甲、冯某乙等人对本案一开始是普通犯罪后改变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不理解,虽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辩解其行为不是恶势力也不是犯罪集团。
本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冯某乙等人虽然对案件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性质有所辩解,但他们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本案认罪认罚工作特点有五:
一是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充分告知权利和义务。在侦查阶段,案件承办人通过提前阅卷,审核证据,精细审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搜集并固定证据,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同时,在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充分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充分释法说理,阐明定罪理由及量刑依据。在本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性质改变不理解,认为本案就是一般团伙犯罪,不能上升到恶势力及其犯罪集团犯罪。为了化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认识误差及思想顾虑,因本案犯罪嫌疑人众多特点,案件承办人联合扫黑办案组其他办案人员,在充分阅卷基础上一起做好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认罪认罚工作。每位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进行了多次的联系沟通,一起向犯罪嫌疑人讲事实、摆证据,讲解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接受处罚。
三是强化证据开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本案主犯冯某甲、冯某乙虽然认罪,但不认可检察机关给其分别量刑六年五个月和六年有期徒刑,拒绝签字。为增强说服力,承办人邀请辩护律师到场,展示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冯某乙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12起、违法行为31起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出示能够证明二人有三次以上辱骂、恐吓行为的相关证据,属于增加刑罚量的情形。以证据开示中的案件事实为基础,结合二人坦白等量刑情节,向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演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以上工作作出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罪名、定性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四是宽严相济、精准量刑。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15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从宽起诉建议。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准确区分集团内部成员作用大小,对1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嫌疑人全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对作用大小不同的其他人员分别区别量刑,确定一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五是用尽认罪认罚从宽,突显庭审效果。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与赣榆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对集团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等定性问题,明确双方争辩焦点。做好庭前预案,确保庭审质效。庭审过程中,重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针对性讯问,对集团犯罪、单独犯罪事实依次有序出示相应证据,各组证据层层递进、逻辑清晰,强化了指控犯罪的力度。辩论阶段,犯罪嫌疑人部分提出辩解,辩护人针对焦点问题、量刑等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犯罪嫌疑人辩解以及辩护人意见进行了全面答辩,进一步巩固认罪认罚的成果,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借鉴意义】
一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化解社会矛盾。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涉案人数众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息访息诉、案结事了。
二是宽严相济、精准量刑确保涉黑恶案件办理质效。通过扎实做好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工作,区分犯罪集团成员作用大小、情节轻重,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在对量刑有预期的前提下积极认罪认罚,使案件能够高效办理。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促进认罪认罚。一方面探索证据开示,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情况下,通过证据开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给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机会,提升办案质效同时体现司法温度。另一方面深化检律合作,通过做好听取律师意见、便利律师会见、保障律师阅卷等工作,促使律师积极加入认罪认罚政策宣传、释法说理,共同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
四是做好庭审工作,进一步巩固认罪认罚成果。召开庭前会议,制作庭审预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充分示证、有力应辩、详细释法说理,15名犯罪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进一步巩固认罪认罚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