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赣检民(行)监[2018]32072100014号
邵世杰、姜其凤因与王恒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决定受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3月3日,王恒章起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邵世杰、姜其凤给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苏0707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判决邵世杰、姜其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王恒章支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
2017年2月23日,王恒章申请执行该案。邵世杰、姜其凤主张该笔欠款已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失,王恒章隐瞒这一事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作废的欠条起诉并申请执行,涉嫌虚假诉讼,向本院申请监督。
现查明,王恒章从连云港双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购买了半挂牵引车。邵世杰、姜其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6日,邵世杰、姜其凤经与王恒章协商,以278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恒章所有的车号为苏G37050的半挂牵引车,约定该车剩余车贷由邵世杰、姜其凤承担,另由邵世杰、姜其凤就剩余车款出具一张77600元的欠条给王恒章。王恒章将车辆交付邵世杰,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2月3日,该车辆出现问题,邵世杰开至双星公司指定维修站维修,被维修站工作人员告知王恒章尚欠双星公司购车的首付款,并将车辆暂留。邵世杰遂通知王恒章到双星公司进行协商。2015年2月4日,经双星公司、邵世杰、王恒章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邵世杰、王恒章向双星公司作出“承诺”,内容为“本人王恒章现将车辆苏G37050转让给邵世杰,双方承诺将该车辆有关还款计划进行如下分配:1、借款:原王恒章借双星公司部分款现由邵世杰代为偿还,计人民币75500元,按此金额冲减王恒章借款及利息,还款期限为十个月;2、车贷:剩余十个月的车贷由邵世杰于每月5日之前按时还款;3、原邵世杰打给王恒章欠款手续从即日起自行作废”。邵世杰、王恒章签名确认。2016年3月3日,王恒章持由邵世杰、姜其凤书写的77600元的欠条起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给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该院公告送达应诉等相关法律文书,缺席判决支持王恒章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签订“承诺”当日,王恒章未有出示邵世杰书写的欠条,双星公司工作人员及邵世杰均证实索要该欠条时,王恒章表示此欠条遗失,后才形成“承诺”的第3条内容,即“邵世杰打给王恒章的欠款手续从即日起自行作废”。王恒章称欠条与承诺中还款数额不一致,不是同一笔款,称与邵世杰另有债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恒章与邵世杰在购车前互不相识。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系王恒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判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权威。理由如下:
(一)王恒章隐瞒事实,以作废的欠条起诉,法院判决内容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邵世杰、姜其凤与王恒章在购车前互不相识,双方因购车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所立欠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王恒章拖欠双星公司购车首付款、车辆被暂扣,经双星公司、邵世杰、王恒章三方协商,达成了“承诺”,由邵世杰代王恒章履行相关义务,明确打给王恒章的欠款手续从即日起自行作废。王恒章明知该债权债务关系已消失,仍以作废的欠条起诉,并称该“承诺”作废欠条是其他欠款,该陈述无任何证据证实,也与事实不符合。王恒章隐瞒相关事实,通过判决确认欠款存在,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
(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誉及司法权威。
王恒章以作废的欠条起诉,隐瞒法律事实,从而取得生效民事判决书,并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综上所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系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判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权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苏检会[2013]6号文件《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依法再审。
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